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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人保险在军地之间的衔接,对军人保险工作来说尤为重要,也是军人保险待遇能否落实的关键。
关键词:军人保险;军地;衔接
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依相存,关联十分密切。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关系顺畅与否,事关军人保险制度执行质量、事关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方向。然而,目前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工作这一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尚显得比较滞后,其短板负面效应不可忽视,客观上亟待扭转。
一、现有军人保险军地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缺少效力,衔接没有保障
军人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多次联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关系军地衔接的通知,为军地衔接工作开展提供了法规基础和工作准则。这些政策的出台,虽然对军地衔接工作有着指导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牵涉到各接收地社保机构的自身利益,而且国家对各地社保工作只有一个指向性的意见,没有具体的实施要求,具体的实行办法依旧由各地社保机构自行制定,因此在国家层面的军地协调政策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到各地的社保机构,形成“水土不服”的局面,出现了政策不够协调、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二)险种实施模式不同,衔接没有基础
军人保险存在军地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是,军人保险的险种实施模式与社会保险实施模式不相同,导致军地险种之间没有接轨的基础。虽然军人保险发展思路源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也基本依据社会保险,但为了兼顾我军的一些传统特点和保障军人职业特殊风险补偿的需要,在实施模式上或多或少与社会保险存在差异。比如在军人养老保险方面,军队对转业到地方企业的军转干部实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政策,以补偿军人个人账户没有积累的问题。但社会养老保险除了个人账户以外,还有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统筹资金,而统筹资金是社保基金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以后基础养老金的主要来源。
(三)接转手续存在盲区,衔接没有章法
目前,军人保险向地方杜保机构转移账户资料时,一般都是由转业军人个人携带至当地的社保机构并申请续建账户,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通过银行汇款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汇至社保机构的银行账户。当军人转业接收单位明确时,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地保障军人在转业后的保险权益。但对于接收单位尚未明确的转业军人,就存在衔接的漏洞,如果转业军人没有到当地的社保机构报到,必将在账户转移中出现管理盲区,甚至导致军人个人保险利益的损失。
二、军人保险军地衔接现状分析
(一)政策衔接不够顺畅
1.政策制发渠道不够顺畅。目前,从军队方面讲,虽然军人保险政策日趋完善,但是有些制度、规定和办法应该而未能通过国家构成法律的部门、按照构成法律的体系制定下发,从而导致现行的军人保险政策未能完整系统地升为法律规范和体现国家意志。
2.政策覆盖范围不够全面。从险种设置上说,地方已设置的险种,有的对军人(及其未就业随军配偶)尚未相应设置,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中的大病统筹部分等;从保险对象上说,有些应构成保险对象的在政策上尚未纳入,如:军人转业进企业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政策尚未将士官纳入、军人转业进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也尚未明确;从保险水平上说,主要是军人保险标准在设置时与某些地区相比水平有所偏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进展,在调整上也显得滞后于地方,如: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政策等,都存在此类问题。
(二)职责衔接不够到位
1.国家主导职责没有完全到位。军人保险,事务繁重,但国家没有统一设立或授权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在行政系统分工上没有形成上下一致、对口专管的责任体系,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工作缺少相应的组织保障;军人保险军地衔接活动大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形式,由于利益的牵制,在运行中协调难度较大,在资金筹措上还存在着“政策性空账”的问题,在接续保障上也存在有令不行的现象。
2.地方执行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军人保险制度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的顺畅衔接,要达到所设定的目标和效果,是把一般行为规范转化为具体化、个别化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地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完成。但是,目前地方社会保险系统中对军人保险的衔接责任分工还存在上下不一致、职责不明确或职责交叉的问题。
(三)监督衔接不够得力
军人保险监督衔接措施是指军内监督、国家监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措施协调联动于军人保险活动上的效用。其目的在于确保军人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军人保险管理依法运行,促进军人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军人保险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军地衔接上没(下转第71页)(上接第69页)有形成定责、考责、问责有机运行的责任体系,没有形成军地互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监督力量体现在军人保险军地衔接上还不够得力,其表现是:有宏观布置,无具体检查;有原则要求,无落实措施;有文件规定,无责任追究;有泛泛说教,无大众监督。
三、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军人个人账户落户难的问题。
尽管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军人退役时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通知,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各级政府也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实际工作中更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加之转业安置难的现实问题,致使部分个人账户无法落户,而军人退役时个人账户的落户难,又加剧了转业安置难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形成“转业安置难一个人账户落户难一转业安置难”的恶性循环。因此,应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由地方社保部门为退役后的军人在找到接收单位前接续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二)完善军人退役保险接续具体制度,解决衔接范围窄的问题。
军人退役包括转业、复员、退休和退伍,而目前的政策仅适用于转业、退伍中的政府安置人员及部分企、事业安置人员,这既限制了退役军人今后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又不利于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下开展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建议按不同的退役方式,确定具体的军地衔接制度,由现行转业、退伍中的计划分配人员扩大到自主择业、复员及退休人员。根据不同人员类别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如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全由安置地政府缴纳,小部分则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比例来实现;复员人员则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这样,不仅体现了公平和效益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又保障了全体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军人保险个人账户军地顺畅移交。
目前,为实现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在总结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经验,借鉴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从1993年起开始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这样,通过统账结合机制的建立,使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既可以发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均衡负担、分担风险和互助互济的作用,又可以发挥个人账户的积累作用,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和自我保障的能力,形成稳定的“T”型保险机制。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采用单一的个人账户积累方式,在军人退役移交地方时,缺乏必要的与地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接轨的接口。且1998年以前提干或改选士官人员的军龄补助,也成为军地衔接中的一大难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个人账户设置进行优化,在军人退役时能将账户金额分别合理计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
关键词:军人保险;军地;衔接
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依相存,关联十分密切。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关系顺畅与否,事关军人保险制度执行质量、事关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方向。然而,目前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工作这一重要环节,在实践中尚显得比较滞后,其短板负面效应不可忽视,客观上亟待扭转。
一、现有军人保险军地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缺少效力,衔接没有保障
军人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多次联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关系军地衔接的通知,为军地衔接工作开展提供了法规基础和工作准则。这些政策的出台,虽然对军地衔接工作有着指导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牵涉到各接收地社保机构的自身利益,而且国家对各地社保工作只有一个指向性的意见,没有具体的实施要求,具体的实行办法依旧由各地社保机构自行制定,因此在国家层面的军地协调政策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到各地的社保机构,形成“水土不服”的局面,出现了政策不够协调、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二)险种实施模式不同,衔接没有基础
军人保险存在军地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是,军人保险的险种实施模式与社会保险实施模式不相同,导致军地险种之间没有接轨的基础。虽然军人保险发展思路源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也基本依据社会保险,但为了兼顾我军的一些传统特点和保障军人职业特殊风险补偿的需要,在实施模式上或多或少与社会保险存在差异。比如在军人养老保险方面,军队对转业到地方企业的军转干部实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政策,以补偿军人个人账户没有积累的问题。但社会养老保险除了个人账户以外,还有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的统筹资金,而统筹资金是社保基金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以后基础养老金的主要来源。
(三)接转手续存在盲区,衔接没有章法
目前,军人保险向地方杜保机构转移账户资料时,一般都是由转业军人个人携带至当地的社保机构并申请续建账户,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通过银行汇款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汇至社保机构的银行账户。当军人转业接收单位明确时,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地保障军人在转业后的保险权益。但对于接收单位尚未明确的转业军人,就存在衔接的漏洞,如果转业军人没有到当地的社保机构报到,必将在账户转移中出现管理盲区,甚至导致军人个人保险利益的损失。
二、军人保险军地衔接现状分析
(一)政策衔接不够顺畅
1.政策制发渠道不够顺畅。目前,从军队方面讲,虽然军人保险政策日趋完善,但是有些制度、规定和办法应该而未能通过国家构成法律的部门、按照构成法律的体系制定下发,从而导致现行的军人保险政策未能完整系统地升为法律规范和体现国家意志。
2.政策覆盖范围不够全面。从险种设置上说,地方已设置的险种,有的对军人(及其未就业随军配偶)尚未相应设置,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中的大病统筹部分等;从保险对象上说,有些应构成保险对象的在政策上尚未纳入,如:军人转业进企业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政策尚未将士官纳入、军人转业进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也尚未明确;从保险水平上说,主要是军人保险标准在设置时与某些地区相比水平有所偏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进展,在调整上也显得滞后于地方,如: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政策等,都存在此类问题。
(二)职责衔接不够到位
1.国家主导职责没有完全到位。军人保险,事务繁重,但国家没有统一设立或授权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在行政系统分工上没有形成上下一致、对口专管的责任体系,军人保险军地衔接工作缺少相应的组织保障;军人保险军地衔接活动大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形式,由于利益的牵制,在运行中协调难度较大,在资金筹措上还存在着“政策性空账”的问题,在接续保障上也存在有令不行的现象。
2.地方执行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军人保险制度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的顺畅衔接,要达到所设定的目标和效果,是把一般行为规范转化为具体化、个别化的行为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地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完成。但是,目前地方社会保险系统中对军人保险的衔接责任分工还存在上下不一致、职责不明确或职责交叉的问题。
(三)监督衔接不够得力
军人保险监督衔接措施是指军内监督、国家监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措施协调联动于军人保险活动上的效用。其目的在于确保军人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军人保险管理依法运行,促进军人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军人保险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军地衔接上没(下转第71页)(上接第69页)有形成定责、考责、问责有机运行的责任体系,没有形成军地互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监督力量体现在军人保险军地衔接上还不够得力,其表现是:有宏观布置,无具体检查;有原则要求,无落实措施;有文件规定,无责任追究;有泛泛说教,无大众监督。
三、军人保险军地接轨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军人个人账户落户难的问题。
尽管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军人退役时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通知,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各级政府也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实际工作中更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加之转业安置难的现实问题,致使部分个人账户无法落户,而军人退役时个人账户的落户难,又加剧了转业安置难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形成“转业安置难一个人账户落户难一转业安置难”的恶性循环。因此,应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由地方社保部门为退役后的军人在找到接收单位前接续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二)完善军人退役保险接续具体制度,解决衔接范围窄的问题。
军人退役包括转业、复员、退休和退伍,而目前的政策仅适用于转业、退伍中的政府安置人员及部分企、事业安置人员,这既限制了退役军人今后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又不利于在各种所有制形式下开展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建议按不同的退役方式,确定具体的军地衔接制度,由现行转业、退伍中的计划分配人员扩大到自主择业、复员及退休人员。根据不同人员类别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如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全由安置地政府缴纳,小部分则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比例来实现;复员人员则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这样,不仅体现了公平和效益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又保障了全体军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军人保险个人账户军地顺畅移交。
目前,为实现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在总结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经验,借鉴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从1993年起开始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这样,通过统账结合机制的建立,使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既可以发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均衡负担、分担风险和互助互济的作用,又可以发挥个人账户的积累作用,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和自我保障的能力,形成稳定的“T”型保险机制。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采用单一的个人账户积累方式,在军人退役移交地方时,缺乏必要的与地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接轨的接口。且1998年以前提干或改选士官人员的军龄补助,也成为军地衔接中的一大难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个人账户设置进行优化,在军人退役时能将账户金额分别合理计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