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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大商股份(600694.SH)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而引发广泛争议。如果方案成功实施,大商股份管理层将获得公司30.91%的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由于拟注入资产估值过高,招致市场一片反对之声。公司第三大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茂业”)向大商股份董事会发函,提议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提交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要点是: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这意味着其有可能通过股东大会发起对大商股份控制权的争夺。
在6月28日举行的大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上,被认为是大商股份管理层曲线MBO的重组方案最终被否决,由深圳茂业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也同时被否。
由大商股份管理层控制的大商国际目前持有大商股份8.8%的股权,是大商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由大连市国资委控制的大连国商持有大商股份8.53%的股权,是大商股份第二大股东,深圳茂业于2013年2月举牌大商股份、持有大商股份5%的股权,为其第三大股东。
从股权结构来看,目前大商股份没有控股股东。大商股份的管理层虽然只拥有该公司8.8%的股权,但是其管理层目前控制着该公司董事会,拥有该公司实际控制权,即所谓的内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大商股份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董事局)、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九十六条规定:“每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这意味着,大商股份本届董事会拥有下届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外部股东无权提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因此,只要大商管理层确保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不被修改,那么,其就可以拥有董事提名权而长期掌控大商股份董事会,成为大商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在6月底的股东大会上,虽然大商股份管理层曲线MBO方案遭到否决,但同时也成功阻止了深圳茂业的相关提案。围绕大商股份控制权之争的两大提案在大商股份股东大会上同时遭到否决,这是否意味着大商股份控制权争夺战的终结呢?
笔者认为,这次股东大会仅仅是大商股份控制权之争的序幕,真正的争夺战或许才刚刚开始。
茂业未来仍可重提修改议案
公告显示,深圳茂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获得了60.12%的支持率,离2/3多数支持率仅有一步之遥。
进一步分析显示,对该提案的投票表决中,前两大股东显然投了反对票;深圳茂业投了同意票。除前三大股东之外,社会公众股东投票合计数为12000.98万股,同意票为9694.11万股,社会公众对该提案的支持率高达80.72%。
社会公众股东对这一提案的高支持率表明,社会公众股东对大商股份管理层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设置而掌控公司董事候选人,长期控制公司董事会的不满。未来其外部股东仍可能重新提交议案,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存瑕疵
个人认为,大商股份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限制外部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规定本身存在瑕疵。
公司的股东有没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呢?按照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每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显然,该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只能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公司股东没有权提名董事。
如果一家公司全体股东都没有权提名公司的董事,这还是一家正常的公众上市公司吗?
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根据这一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任何合法的提案,当然也包括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将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排他性地指定给公司董事会,实际上排除了公司股东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权利,使《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因此其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
由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根据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董事候选人只能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这实际上剥夺了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显然与证监会的规定相背离。
综上所述,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存在明显的瑕疵。如果大商股份外部股东与其管理层之间展开控制权争夺战,其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这些条款并不能保证其管理层通过掌控董事候选人提名权而坐拥公司控制权。
治理结构亟待改善
大商股份原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于2009年10月实施民营化改制。改制的目的在于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消除其与母公司大商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然而,改制三年多来,大商股份管理层成为大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大商集团与大商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并没有消除;而当年作为公司管理层参与大商股份民营化改制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大商管理,自2009年10月设立以来,即开始与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展开同业竞争,并与大商股份持续发生巨额关联交易。
当年大商股份与母公司大商集团之间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如今演变成为大商股份与大商集团、大商管理之间的“三国”演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财经媒体频频曝出大商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利益的行为。
由改制之前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到如今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公司高管之手的内部人控制,并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设置阻止外部股东的进入,大商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因此变得更加糟糕。这显然不是市场投资者所期待的,也不是监管当局所愿意看到的。正因为如此,深圳茂业的提案获得了社会公众股东80.7%的支持率。
个人认为,大商股份重组方案与深圳茂业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双否,并不意味着其控制权之争的终结。就大商股份现状而言,其高管通过持有该公司8.8%的股权以及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性条款而保持其对大商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只能是暂时的。
未来大商股份管理层很可能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大商股份管理层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提高其持有大商股份的股权,将大商集团和大商管理经营性资产注入大商股份,消除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要么大商股份管理层离开大商股份,终止与大商集团、大商管理之间的关联交易。
作者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本人持有文中所提及的股票
在6月28日举行的大商股份临时股东大会上,被认为是大商股份管理层曲线MBO的重组方案最终被否决,由深圳茂业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也同时被否。
由大商股份管理层控制的大商国际目前持有大商股份8.8%的股权,是大商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由大连市国资委控制的大连国商持有大商股份8.53%的股权,是大商股份第二大股东,深圳茂业于2013年2月举牌大商股份、持有大商股份5%的股权,为其第三大股东。
从股权结构来看,目前大商股份没有控股股东。大商股份的管理层虽然只拥有该公司8.8%的股权,但是其管理层目前控制着该公司董事会,拥有该公司实际控制权,即所谓的内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大商股份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董事局)、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九十六条规定:“每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这意味着,大商股份本届董事会拥有下届董事候选人提名权,外部股东无权提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因此,只要大商管理层确保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不被修改,那么,其就可以拥有董事提名权而长期掌控大商股份董事会,成为大商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在6月底的股东大会上,虽然大商股份管理层曲线MBO方案遭到否决,但同时也成功阻止了深圳茂业的相关提案。围绕大商股份控制权之争的两大提案在大商股份股东大会上同时遭到否决,这是否意味着大商股份控制权争夺战的终结呢?
笔者认为,这次股东大会仅仅是大商股份控制权之争的序幕,真正的争夺战或许才刚刚开始。
茂业未来仍可重提修改议案
公告显示,深圳茂业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获得了60.12%的支持率,离2/3多数支持率仅有一步之遥。
进一步分析显示,对该提案的投票表决中,前两大股东显然投了反对票;深圳茂业投了同意票。除前三大股东之外,社会公众股东投票合计数为12000.98万股,同意票为9694.11万股,社会公众对该提案的支持率高达80.72%。
社会公众股东对这一提案的高支持率表明,社会公众股东对大商股份管理层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设置而掌控公司董事候选人,长期控制公司董事会的不满。未来其外部股东仍可能重新提交议案,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存瑕疵
个人认为,大商股份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限制外部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规定本身存在瑕疵。
公司的股东有没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呢?按照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每届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董事局)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显然,该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只能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公司股东没有权提名董事。
如果一家公司全体股东都没有权提名公司的董事,这还是一家正常的公众上市公司吗?
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根据这一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任何合法的提案,当然也包括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将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排他性地指定给公司董事会,实际上排除了公司股东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权利,使《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了限制。因此其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
由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根据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董事候选人只能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这实际上剥夺了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显然与证监会的规定相背离。
综上所述,大商股份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存在明显的瑕疵。如果大商股份外部股东与其管理层之间展开控制权争夺战,其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这些条款并不能保证其管理层通过掌控董事候选人提名权而坐拥公司控制权。
治理结构亟待改善
大商股份原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于2009年10月实施民营化改制。改制的目的在于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消除其与母公司大商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然而,改制三年多来,大商股份管理层成为大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大商集团与大商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并没有消除;而当年作为公司管理层参与大商股份民营化改制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大商管理,自2009年10月设立以来,即开始与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展开同业竞争,并与大商股份持续发生巨额关联交易。
当年大商股份与母公司大商集团之间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如今演变成为大商股份与大商集团、大商管理之间的“三国”演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财经媒体频频曝出大商管理层损害上市公司大商股份利益的行为。
由改制之前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到如今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公司高管之手的内部人控制,并通过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设置阻止外部股东的进入,大商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因此变得更加糟糕。这显然不是市场投资者所期待的,也不是监管当局所愿意看到的。正因为如此,深圳茂业的提案获得了社会公众股东80.7%的支持率。
个人认为,大商股份重组方案与深圳茂业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双否,并不意味着其控制权之争的终结。就大商股份现状而言,其高管通过持有该公司8.8%的股权以及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性条款而保持其对大商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只能是暂时的。
未来大商股份管理层很可能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大商股份管理层提出新的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提高其持有大商股份的股权,将大商集团和大商管理经营性资产注入大商股份,消除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要么大商股份管理层离开大商股份,终止与大商集团、大商管理之间的关联交易。
作者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本人持有文中所提及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