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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及会计法规没有对前期差错更正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默认为发现差错时更正。因此,上市公司往往是发现了前期差错不更正,直到监管部门查出差错才更正,或是出于其它目的才更正。上市公司的这一行为,违背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的会计信息失真,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如果不予及时制止,就会严重干扰资本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前期差错自愿性更正的动因进行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