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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入WOT,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跨国公司长足发展的大环境下,而且在目前缺乏国际统一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可以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的国外垄断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我国应该综合蔓歇等国关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采用的原则,针时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原则,以效果原则为基本和最终原则。另外。还可以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阻却对我国不利的国外不合理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