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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但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仅限于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上,对于其他的受贿行为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从打击贪污受贿以及我国未来的反腐教育工作考虑,笔者认为因为其他的事后受贿行为出卖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质上都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故应将其他的事后受贿行为纳入受贿罪的范围一并论处。本文着重从事后受贿的界定、类型划分以及刑法上的性质认定对事后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