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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42.5级及以上等级水泥生产原料中废渣占20%以上、其他水泥废渣占40%以上(原规定30%以上),可享受退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