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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个人)达成协议,B借款100万元给A用于房地产开发.A承诺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3倍的利息付于B.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代缴。B欣然同意。借款到期后,A公司偿付了本金、利息。公司财务人员一时疏忽忘记了代扣个人所得税5万元.A公司事后找到B追缴个人所得税.遭到B的拒绝。A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向主管地税分局为B代缴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