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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实施(以下简称:“08清单”),我们一直在探寻如何在工程量清單计价模式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而综合单价的合理确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近几年国家审计署连续披露中央、地方政府机关基本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综合单价确定不合理等情况,造成国有投资的损失。本文旨在对08清单下如何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合相关案例,作简单论述。
关键词:08清单规范 综合单价项目特征 风险
一、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意义
1. 工程招投标时,因为工程量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投标人不可修改工程量,只需要填写综合单价,所以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体现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程度,施工技术和商务报价的水平。一份准确的投标报价,给项目的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减少不合理索赔的出现,增加合理索赔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风险的处理和新增单价的确定起到支撑性的作用,保证了项目顺利进行。
3. 工程结算时,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使工程结算报价依据充分,事实清晰,计算合理,费用明确,有效的控制了项目造价。
二、确定综合单价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合同价的形式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即通过招投标确定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一定范围内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的定义:“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由此可见:一个合理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如何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其二,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其一、如何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抓住项目特征的描述
08清单对“项目特征”的定义:“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由此可见,“项目特征”就是每个清单子目区别于其他子目的DNA。投标人填写综合单价基本要求就是仔细研究“特征描述”;判断一个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就是看其对应的“特征描述”是否和工程实际相符合。08清单使用中在这个问题上有着较多的误区,特别是混淆了“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在确定综合单价上的作用。
“工作内容”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并不具有影响工程准确报价的效力;而项目特征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是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为目的。
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而工程内容则无需描述,承包人须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完成这些工序,才能最终通过验收,而且若投标人有新工艺,完全可以并不全部按工程内容中的步骤操作,即可完成工作,其对确定综合单价只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分析:
工作中实例,招标清单中有“预制钢筋混凝土桩—PHC管桩”的清单子目,具体如下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工程内容
12 010201001003 PHC管桩—600 AB 1.土壤类别: Ⅱ、Ⅲ类土,以详勘为准
2. 单桩长度、根数:36m,具体见设计图纸
3. 桩截面 :外径600mm,壁厚110mm
4. 管桩填充材料种类:按招标图纸及现行PHC管桩标准图集
5.混凝土强度等级:按招标图纸及现行PHC管桩标准图集及规范
6.防护材料种类:按招标图纸及现行PHC管桩标准图集及规范
表格 1
本例中 “PHC管桩—600 AB”综合单价中“项目特征描述”没有描述“送桩”的具有要求,只是在工作内容中列支了,很显然,这是不够的。众所周知,送桩的长度不同,报价是不一样的;送桩长度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具体计算的长度也就不同,如上海市建筑工程2000定额中规定送桩的计算长度为(按设计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加0.5m) 。因此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送桩”费用的索赔,理由是:项目特征描述中未描述送桩的具体特征,比如送桩长度,长度计算的方法。最终该索赔得以批准。
还需要说明的是,若工程内容中已经予以描述,项目特征中依然需要重新描述。如计价规范在“石材墙面”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栏内均有“面层干挂”,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项目特征”栏的面层干挂是墙面石材的特征,是个名词,要体现的是用何种材料干挂。而“工程内容”栏内的面层干挂表述的是操作工序,在此处是个动词,体现的是应如何施工。因此,如果需要准确报价,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以工程内容中有就不描述,否则,将视为该清单项目漏项,引起索赔。
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应区别对待:
1) 对体现正确计量的必须描述,比如各种桩的长度、基础的埋深,门窗的尺寸等。
2) 对体现结构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混凝土的等级,砖的强度等级等。
3) 对涉及材质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安装管材的材质,装饰材料的种类等。
4) 对涉及安装方式的必须描述,比如外立面石材的铺贴方式,涂料的涂抹方法等。
5)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防火、护门的等级等。
6) 对构件的制作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木质或铝合金门窗采用购买工厂成品还是现场加工制作等。
7) 对计价规范中有多个单位的必须要描述,以区别不同单位下的计算规则,比如门窗可按“樘”的,也可按“平方米”的。
8) 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不描述,如混凝土中石子的粒径,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
9) 对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只需注明××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但对标准图集中还有特殊要求的需要额外描述。
10) 对由招标人自定的项目可以不具体描述,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
上述中需要描述的务必要详细,任何的描述歧义或漏项都会直接影响到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均会在今后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出现纠纷与工程索赔。
其二、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应合理分担。
从综合单价定义中可以看出综合单价中应该包含承担一定范围风险的费用。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很多,比如: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自然灾害的风险,设计不当(发包人的原因)的风险等。投标人在综合单价中必须考虑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而招标人也不应该利用招标时的特殊地位将工程风险全部转嫁给投标人。双方应基于合同主体的对等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合理分摊风险。若承包人报价时未考虑自身风险则会减低企业利润,甚至会造成自身企业经营困难;而发包人将工程风险全部转嫁给投标人,则可能会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
案例分析:
实际工作中某总承包工程,工程2008年5月份公开招标,采用03清单规范计价,合同中关于综合单价的价格约定为固定价,不予调整。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大量无主土方外运的工作,承包单位认为原合同条件已经不成立,应重新调整合同单价,原合同中“土方外运”35元/m3已经不足以支付目前的市场价格,应按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颁布了“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价格。提出共42万m3土方外运综合单价调整,合计提出索赔近3570万元。经分析,案例中渣土处理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主要是由于政府在09年4月份颁布了“渣土处理”办法,规范和提高了渣土处理的行为和要求,而这个风险属于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时的风险,是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预料到的,所以该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而在颁布文件之前的土方市场价格的变化,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风险全部有承包人承担。因此本案例场馆土方及自建馆土方合计26万m3,仍然按投标价格计;室外总体和另行委托的无主渣土处理合计16万m3,施工的时间在政府发文之后,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按政府文件重新定价,同意增加2030万元。
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对风险的分担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有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因此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工程中的风险。
1) 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比如《上海市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就建议,当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小于或者等于“约定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即价格波动在“约定幅度”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该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了;超过“约定幅度”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在结算中另行补偿。“约定幅度”范围的一般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3%,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5%,其他材料价格变化幅度±8%。
2) 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规费、税金等价格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调整文件执行,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
3) 自然灾害的风险应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的承担,比如属于合同中约定不可预计范围内的,超过一定级别的地震、海啸等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工程所在地经常会出现的、规模以内的自然灾害,其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在投标中自行考虑。
4) 设计不当(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比如设计变更后造成原有综合单价不适用,需重新调整综合单价的索赔,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5) 现场踏勘不全面而影响综合单价准确性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比如原有场地道路不能满足施工机械、材料的运输,场地中多余土方弃置点选择不当,此类索赔,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增加的费用。
上述风险分担的条款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则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好工程建设中的风险。
结束语
项目特征的描述直接决定了综合单价的费用组成,而一定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的体现也更好的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合理计算综合单价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应加强综合单价的计算水平,施工过程中强化合同管理,结算时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
关键词:08清单规范 综合单价项目特征 风险
一、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意义
1. 工程招投标时,因为工程量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投标人不可修改工程量,只需要填写综合单价,所以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体现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程度,施工技术和商务报价的水平。一份准确的投标报价,给项目的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减少不合理索赔的出现,增加合理索赔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风险的处理和新增单价的确定起到支撑性的作用,保证了项目顺利进行。
3. 工程结算时,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使工程结算报价依据充分,事实清晰,计算合理,费用明确,有效的控制了项目造价。
二、确定综合单价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合同价的形式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即通过招投标确定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一定范围内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的定义:“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由此可见:一个合理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二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如何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其二,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其一、如何合理确定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抓住项目特征的描述
08清单对“项目特征”的定义:“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由此可见,“项目特征”就是每个清单子目区别于其他子目的DNA。投标人填写综合单价基本要求就是仔细研究“特征描述”;判断一个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就是看其对应的“特征描述”是否和工程实际相符合。08清单使用中在这个问题上有着较多的误区,特别是混淆了“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在确定综合单价上的作用。
“工作内容”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并不具有影响工程准确报价的效力;而项目特征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是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为目的。
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而工程内容则无需描述,承包人须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完成这些工序,才能最终通过验收,而且若投标人有新工艺,完全可以并不全部按工程内容中的步骤操作,即可完成工作,其对确定综合单价只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分析:
工作中实例,招标清单中有“预制钢筋混凝土桩—PHC管桩”的清单子目,具体如下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工程内容
12 010201001003 PHC管桩—600 AB 1.土壤类别: Ⅱ、Ⅲ类土,以详勘为准
2. 单桩长度、根数:36m,具体见设计图纸
3. 桩截面 :外径600mm,壁厚110mm
4. 管桩填充材料种类:按招标图纸及现行PHC管桩标准图集
5.混凝土强度等级:按招标图纸及现行PHC管桩标准图集及规范
6.防护材料种类:按招标图纸及现行PHC管桩标准图集及规范
表格 1
本例中 “PHC管桩—600 AB”综合单价中“项目特征描述”没有描述“送桩”的具有要求,只是在工作内容中列支了,很显然,这是不够的。众所周知,送桩的长度不同,报价是不一样的;送桩长度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具体计算的长度也就不同,如上海市建筑工程2000定额中规定送桩的计算长度为(按设计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加0.5m) 。因此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送桩”费用的索赔,理由是:项目特征描述中未描述送桩的具体特征,比如送桩长度,长度计算的方法。最终该索赔得以批准。
还需要说明的是,若工程内容中已经予以描述,项目特征中依然需要重新描述。如计价规范在“石材墙面”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栏内均有“面层干挂”,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项目特征”栏的面层干挂是墙面石材的特征,是个名词,要体现的是用何种材料干挂。而“工程内容”栏内的面层干挂表述的是操作工序,在此处是个动词,体现的是应如何施工。因此,如果需要准确报价,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以工程内容中有就不描述,否则,将视为该清单项目漏项,引起索赔。
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应区别对待:
1) 对体现正确计量的必须描述,比如各种桩的长度、基础的埋深,门窗的尺寸等。
2) 对体现结构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混凝土的等级,砖的强度等级等。
3) 对涉及材质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安装管材的材质,装饰材料的种类等。
4) 对涉及安装方式的必须描述,比如外立面石材的铺贴方式,涂料的涂抹方法等。
5)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防火、护门的等级等。
6) 对构件的制作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描述,比如木质或铝合金门窗采用购买工厂成品还是现场加工制作等。
7) 对计价规范中有多个单位的必须要描述,以区别不同单位下的计算规则,比如门窗可按“樘”的,也可按“平方米”的。
8) 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不描述,如混凝土中石子的粒径,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
9) 对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只需注明××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但对标准图集中还有特殊要求的需要额外描述。
10) 对由招标人自定的项目可以不具体描述,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
上述中需要描述的务必要详细,任何的描述歧义或漏项都会直接影响到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均会在今后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出现纠纷与工程索赔。
其二、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应合理分担。
从综合单价定义中可以看出综合单价中应该包含承担一定范围风险的费用。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很多,比如: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动的风险,自然灾害的风险,设计不当(发包人的原因)的风险等。投标人在综合单价中必须考虑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而招标人也不应该利用招标时的特殊地位将工程风险全部转嫁给投标人。双方应基于合同主体的对等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合理分摊风险。若承包人报价时未考虑自身风险则会减低企业利润,甚至会造成自身企业经营困难;而发包人将工程风险全部转嫁给投标人,则可能会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
案例分析:
实际工作中某总承包工程,工程2008年5月份公开招标,采用03清单规范计价,合同中关于综合单价的价格约定为固定价,不予调整。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了大量无主土方外运的工作,承包单位认为原合同条件已经不成立,应重新调整合同单价,原合同中“土方外运”35元/m3已经不足以支付目前的市场价格,应按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颁布了“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价格。提出共42万m3土方外运综合单价调整,合计提出索赔近3570万元。经分析,案例中渣土处理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主要是由于政府在09年4月份颁布了“渣土处理”办法,规范和提高了渣土处理的行为和要求,而这个风险属于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时的风险,是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预料到的,所以该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而在颁布文件之前的土方市场价格的变化,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风险全部有承包人承担。因此本案例场馆土方及自建馆土方合计26万m3,仍然按投标价格计;室外总体和另行委托的无主渣土处理合计16万m3,施工的时间在政府发文之后,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按政府文件重新定价,同意增加2030万元。
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对风险的分担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有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因此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工程中的风险。
1) 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比如《上海市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就建议,当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小于或者等于“约定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即价格波动在“约定幅度”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应该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了;超过“约定幅度”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在结算中另行补偿。“约定幅度”范围的一般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3%,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5%,其他材料价格变化幅度±8%。
2) 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规费、税金等价格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调整文件执行,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
3) 自然灾害的风险应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确定风险的承担,比如属于合同中约定不可预计范围内的,超过一定级别的地震、海啸等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工程所在地经常会出现的、规模以内的自然灾害,其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在投标中自行考虑。
4) 设计不当(发包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比如设计变更后造成原有综合单价不适用,需重新调整综合单价的索赔,发包人应予以批准。
5) 现场踏勘不全面而影响综合单价准确性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比如原有场地道路不能满足施工机械、材料的运输,场地中多余土方弃置点选择不当,此类索赔,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增加的费用。
上述风险分担的条款应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则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好工程建设中的风险。
结束语
项目特征的描述直接决定了综合单价的费用组成,而一定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的体现也更好的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合理计算综合单价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应加强综合单价的计算水平,施工过程中强化合同管理,结算时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