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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司法解释既是对法律含义的解读,刑法解释的方法则决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刑法解释的方法学界仍有争论,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解释理由—解释技巧”的二元解释方法分类。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有15条,对盗窃罪的一些关键因素进行了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主要采用了以体系解释为解释理由、限制解释为解释技巧的方法以及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符合刑法司法解释对于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 盗窃罪
一、刑法解释方法
在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这一种分类方式并不能穷尽现有的解释方式,其外延是相当有限的。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可以将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比附、补正解释等(即条文的适用方法),称为解释技巧;将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即解释的参照事项),称为解释理由。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而解释理由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刑法因为其本身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张明楷教授所赞成的主观解释论,所以其在解释理由中将目的解释进行了排除,在解释技巧中将类推解释、比附进行了排除。
二、盗窃罪新司法解释简介
《盗窃罪新解》共有15条,其中,第1条对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数额”进行了明确化,并且从国情出發,为各地的省级法院、检察院的具体适用留下了自由裁量之处。第2条,对于一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盗窃罪的特殊情况,降低了数额入罪的标准。第3条对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特殊规定进行了明确化解释。第4条、第5条、第9条与第10条规定盗窃普通物与特殊物的计算方式以及可能涉及数罪的处理。第6条规定了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况;第7条规定了盗窃罪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第8条规定了家庭内部盗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第11条规定盗窃中毁坏财物的处理方式;第12条规定了盗窃罪未遂应予以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以及既包括盗窃既遂又包括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方式;第13条规定了单位涉及盗窃罪的处理方式;第14条规定了盗窃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第15条则声明了《盗窃罪新解》在适用司法解释处理盗窃罪案件时的唯一权威性。
三、盗窃罪新司法解释适用的解释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学者们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认同张明楷教授“解释理由—解释技巧”的二元解释方法分类,认为《盗窃罪新解》采用了以体系解释为解释理由、限制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以及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
限制解释,是指限制过于宽泛的法文的文义,缩小法文外延的解释。《盗窃罪新解》的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对于《盗窃罪旧解》第3条中所规定的“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而言,大大的提升了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而“数额较大”则是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的盗窃罪刑罚升格的构成要件,换言之,“数额较大”标准的提升,提高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的门槛,限制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可以认为此条采用了限制解释的解释技巧。就采用本条限制解释的解释理由而言,很明显的采用了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刑法本身是一个层次分明、搭配合理的法律体系,盗窃罪作为侵财型犯罪,其入罪的标准应该与其他侵害法益相类似的侵财型犯罪大体处于同一数额标准,不能够相差过大,否则就以及容易产生入罪标准差别过大的结果,最终导致罪责刑失衡。因此,作为数额入罪标准体系的一部分,在其他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调整的情况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也随之在《盗窃罪新解》中得到了调整。因此,这一解释的理由符合体系解释的定义。
《盗窃罪新解》在采用了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盗窃罪旧解》的第一条对于盗窃罪进行了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定义自诞生之日起就被奉为经典,“秘密窃取”成了盗窃罪的本质法律属性,但是这实际上是对于盗窃罪的不当限制解释,因为盗窃“秘密窃取”并不能解释公开盗窃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行为人主观上无所谓是否被人发现的问题。
四、评价
如果说合法性原则是基于刑法对司法解释的限制,那么可以将合理性原则视为司法解释对于刑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修正。《盗窃罪新解》所采用的以体系解释为解释理由、限制解释为解释技巧的方法以及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明确的提高了盗窃罪数额入罪以及罪行加重的门槛并且修正了盗窃罪的定义,顺应了社会的变化,避免了刑法僵化所可能造成的的恶劣后果,符合刑法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原则,是一部优秀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 盗窃罪
一、刑法解释方法
在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这一种分类方式并不能穷尽现有的解释方式,其外延是相当有限的。
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可以将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比附、补正解释等(即条文的适用方法),称为解释技巧;将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即解释的参照事项),称为解释理由。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而解释理由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刑法因为其本身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张明楷教授所赞成的主观解释论,所以其在解释理由中将目的解释进行了排除,在解释技巧中将类推解释、比附进行了排除。
二、盗窃罪新司法解释简介
《盗窃罪新解》共有15条,其中,第1条对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数额”进行了明确化,并且从国情出發,为各地的省级法院、检察院的具体适用留下了自由裁量之处。第2条,对于一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盗窃罪的特殊情况,降低了数额入罪的标准。第3条对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种特殊规定进行了明确化解释。第4条、第5条、第9条与第10条规定盗窃普通物与特殊物的计算方式以及可能涉及数罪的处理。第6条规定了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况;第7条规定了盗窃罪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第8条规定了家庭内部盗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第11条规定盗窃中毁坏财物的处理方式;第12条规定了盗窃罪未遂应予以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况以及既包括盗窃既遂又包括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方式;第13条规定了单位涉及盗窃罪的处理方式;第14条规定了盗窃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第15条则声明了《盗窃罪新解》在适用司法解释处理盗窃罪案件时的唯一权威性。
三、盗窃罪新司法解释适用的解释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学者们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认同张明楷教授“解释理由—解释技巧”的二元解释方法分类,认为《盗窃罪新解》采用了以体系解释为解释理由、限制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以及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
限制解释,是指限制过于宽泛的法文的文义,缩小法文外延的解释。《盗窃罪新解》的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对于《盗窃罪旧解》第3条中所规定的“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而言,大大的提升了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标准,而“数额较大”则是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的盗窃罪刑罚升格的构成要件,换言之,“数额较大”标准的提升,提高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的门槛,限制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可以认为此条采用了限制解释的解释技巧。就采用本条限制解释的解释理由而言,很明显的采用了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刑法本身是一个层次分明、搭配合理的法律体系,盗窃罪作为侵财型犯罪,其入罪的标准应该与其他侵害法益相类似的侵财型犯罪大体处于同一数额标准,不能够相差过大,否则就以及容易产生入罪标准差别过大的结果,最终导致罪责刑失衡。因此,作为数额入罪标准体系的一部分,在其他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调整的情况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也随之在《盗窃罪新解》中得到了调整。因此,这一解释的理由符合体系解释的定义。
《盗窃罪新解》在采用了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盗窃罪旧解》的第一条对于盗窃罪进行了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定义自诞生之日起就被奉为经典,“秘密窃取”成了盗窃罪的本质法律属性,但是这实际上是对于盗窃罪的不当限制解释,因为盗窃“秘密窃取”并不能解释公开盗窃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行为人主观上无所谓是否被人发现的问题。
四、评价
如果说合法性原则是基于刑法对司法解释的限制,那么可以将合理性原则视为司法解释对于刑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修正。《盗窃罪新解》所采用的以体系解释为解释理由、限制解释为解释技巧的方法以及以宣言解释为解释技巧的解释方法,明确的提高了盗窃罪数额入罪以及罪行加重的门槛并且修正了盗窃罪的定义,顺应了社会的变化,避免了刑法僵化所可能造成的的恶劣后果,符合刑法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原则,是一部优秀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