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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法学,刑法学与公法学、统一公法学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从数学中的集合概念来看,狭义的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即狭义刑法学被统一公法学所包含,狭义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子集。但若以广义刑法学立论,则广义刑法学与统一公法学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重合的部分即是狭义刑法学,此乃统一公法学与广义刑法学两个集合的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