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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两法”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这一变化,本文立足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两法”修改带来的挑战等进行逐一分析,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方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两法”修改;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主动适应这一变化,积极探索与修改后“两法”相适应的涉检信访工作模式,是基层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一、“两法”修改后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投入也不断加大,但离“两法”修改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信访接待中的人员编制、干部配备、教育培训、资金经费等方面还不能适应“两法”修改后新形势的需要,监督、纠错功效一直得不到充分发挥。再加上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缺乏科学的信访接待机制,没有一套完整、规范、刚性的管理流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息诉罢访的工作效果。尽管通过努力化解了一大批涉检信访矛盾,但仍有一些问题和矛盾不同程度地积存下来。当这些积存的问题与新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时,就直接导致了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沟通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少数信访工作人员把控申部门当成“养老所”、“传达室”,在接待群众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情绪,对来访者简单打发了事,甚至耍态度、摆架子,既不能从情、理、法等多方面与上访者进行沟通,更不会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工作,这就使来访群众的情绪更加激动。少数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息诉罢访责任不明确,致使各内设机构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也加剧了矛盾的激化。另外,一些涉检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但因为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有些问题处置不到位、有些答复不一致,给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三)工作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有些信访案件虽然已经办结,但由于涉及的问题有一定的时间跨度,环境和政策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初级、简单的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处理难度也大了很多,甚至出现缠访、闹访现象,影响了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效果。又如,一些控申部门没有管辖权的信访案件,如果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就会错过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机,导致来访者利益受损、进而造成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的现象。
二、“两法”修改后对涉检信访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对控申部门的角色定位带来了挑战。修改后“两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都做了许多新的规定。如新刑诉法第55条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进行调查核实,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面对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控申部门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进而适应这一新的挑战非常值得深思。
(二)对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能力带来了挑战。修改后“两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进行监督。这些新增的课题,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对控申部门的息诉罢访效能带来了挑战。比如,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由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的观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实施后,极少数犯罪嫌疑人可能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不利于被害方的决定后,极有可能引发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的愤慨情绪,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增加了控申部门应对和处置难度。
三、“两法”修改后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把握一条工作主线,不断增强涉检信访处置成效
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使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贯穿涉检信访工作的一条主线,也是检察工作的着力点、落脚点。因此,为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修改后“两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注重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消除、减少群众对立情绪,重视帮助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两个联动格局,努力形成涉检信访处置合力
1.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格局。基层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要强化协作意识,按照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紧紧围绕不发生错案、不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发生超期羁押、不发生涉检赴省进京访等硬性目标,采取统一指挥、明确职责、互动协作等措施,形成 “上下一盘棋”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避免控申部门跳“独脚舞”的尴尬局面。
2.构建内外协作的联动格局。针对一些重大的信访案件或有越级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要及时报告,主动与上级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采取应对措施。如涉检信访案件还涉及检察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还要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他政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联合接访、帮扶救济等措施,共同处理好重大、疑难涉检信访矛盾。
(三)突出三个责任到位,着力推进涉检信访处置工作 1.强调领导责任到位。检察机关要发挥好信访接待领导机构和制度的实际功效,按照维护稳定的工作要求,对上级交办和自行摸排出来的积案,通过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院领导值周、领导包案等方式,对负责的信访案件做到亲自筹划部署,亲自阅卷核实证据、亲自约谈信访人。同时,逐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狠抓息诉罢访任务的分解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2.强调首办责任到位。要充分发挥首办责任功效,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办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实现涉检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目标,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将矛盾隐患消弭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执法不当而引发到省进京非正常访的干警,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强调质量监督责任到位。质量是检察机关办案的生命线。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办案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引起的。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以“两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完善案件质量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同时,加强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的深入剖析,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监督机制提供参考,从源头上堵塞可能造成错案、冤案的漏洞。
(四)细化四项维稳措施,全面提升涉检信访处置水平
1.抓好排查环节,确保底子清、情况明。对辖区内涉检环节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问题进行“拉网式清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进行分析研判,做到“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分析”。尤其是对可能引发重大涉检信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要逐一确定并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稳控方案和化解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的发生。
2.抓好风险评估环节,确保估得准、判得对。将拟不立案、拟撤案、拟不诉等10类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纳入风险评估预警范围,对每起案件、每个办案环节适时开展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再根据评定的风险等级,分别予以处理,防止因情况不明、处置不当而引发涉检信访矛盾。
3.抓好稳控环节,确保稳得住、控得牢。在坚持做好化解息诉工作的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如可能进京、越级访、信访老户等重点对象,形成“一对一”的工作模式,提升处置涉检信访案件的效率和效果。
4.抓好督办指导环节,确保督得严、办得好。对挂牌督办的信访矛盾和排查的重点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班子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跟踪检查案件的办理进度,加大矛盾调解力度,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到现场进行个案指导。同时,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对交办案件的基本情况、矛盾化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控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作者通讯地址: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邵阳 422700)
关键词:“两法”修改;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对涉检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主动适应这一变化,积极探索与修改后“两法”相适应的涉检信访工作模式,是基层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一、“两法”修改后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尽管各级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投入也不断加大,但离“两法”修改后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信访接待中的人员编制、干部配备、教育培训、资金经费等方面还不能适应“两法”修改后新形势的需要,监督、纠错功效一直得不到充分发挥。再加上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缺乏科学的信访接待机制,没有一套完整、规范、刚性的管理流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息诉罢访的工作效果。尽管通过努力化解了一大批涉检信访矛盾,但仍有一些问题和矛盾不同程度地积存下来。当这些积存的问题与新产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时,就直接导致了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沟通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少数信访工作人员把控申部门当成“养老所”、“传达室”,在接待群众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情绪,对来访者简单打发了事,甚至耍态度、摆架子,既不能从情、理、法等多方面与上访者进行沟通,更不会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工作,这就使来访群众的情绪更加激动。少数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息诉罢访责任不明确,致使各内设机构之间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这也加剧了矛盾的激化。另外,一些涉检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但因为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有些问题处置不到位、有些答复不一致,给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三)工作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有些信访案件虽然已经办结,但由于涉及的问题有一定的时间跨度,环境和政策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初级、简单的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处理难度也大了很多,甚至出现缠访、闹访现象,影响了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效果。又如,一些控申部门没有管辖权的信访案件,如果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就会错过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机,导致来访者利益受损、进而造成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的现象。
二、“两法”修改后对涉检信访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对控申部门的角色定位带来了挑战。修改后“两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都做了许多新的规定。如新刑诉法第55条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进行调查核实,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面对修改后“两法”对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控申部门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进而适应这一新的挑战非常值得深思。
(二)对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能力带来了挑战。修改后“两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进行监督。这些新增的课题,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对控申部门的息诉罢访效能带来了挑战。比如,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由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的观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实施后,极少数犯罪嫌疑人可能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不利于被害方的决定后,极有可能引发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的愤慨情绪,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增加了控申部门应对和处置难度。
三、“两法”修改后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把握一条工作主线,不断增强涉检信访处置成效
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使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贯穿涉检信访工作的一条主线,也是检察工作的着力点、落脚点。因此,为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基层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修改后“两法”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注重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消除、减少群众对立情绪,重视帮助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两个联动格局,努力形成涉检信访处置合力
1.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动格局。基层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要强化协作意识,按照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紧紧围绕不发生错案、不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发生超期羁押、不发生涉检赴省进京访等硬性目标,采取统一指挥、明确职责、互动协作等措施,形成 “上下一盘棋”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避免控申部门跳“独脚舞”的尴尬局面。
2.构建内外协作的联动格局。针对一些重大的信访案件或有越级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要及时报告,主动与上级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采取应对措施。如涉检信访案件还涉及检察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还要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他政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联合接访、帮扶救济等措施,共同处理好重大、疑难涉检信访矛盾。
(三)突出三个责任到位,着力推进涉检信访处置工作 1.强调领导责任到位。检察机关要发挥好信访接待领导机构和制度的实际功效,按照维护稳定的工作要求,对上级交办和自行摸排出来的积案,通过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院领导值周、领导包案等方式,对负责的信访案件做到亲自筹划部署,亲自阅卷核实证据、亲自约谈信访人。同时,逐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狠抓息诉罢访任务的分解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2.强调首办责任到位。要充分发挥首办责任功效,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办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实现涉检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目标,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将矛盾隐患消弭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执法不当而引发到省进京非正常访的干警,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强调质量监督责任到位。质量是检察机关办案的生命线。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办案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引起的。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以“两法”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完善案件质量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同时,加强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的深入剖析,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监督机制提供参考,从源头上堵塞可能造成错案、冤案的漏洞。
(四)细化四项维稳措施,全面提升涉检信访处置水平
1.抓好排查环节,确保底子清、情况明。对辖区内涉检环节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问题进行“拉网式清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进行分析研判,做到“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分析”。尤其是对可能引发重大涉检信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要逐一确定并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稳控方案和化解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的发生。
2.抓好风险评估环节,确保估得准、判得对。将拟不立案、拟撤案、拟不诉等10类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纳入风险评估预警范围,对每起案件、每个办案环节适时开展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再根据评定的风险等级,分别予以处理,防止因情况不明、处置不当而引发涉检信访矛盾。
3.抓好稳控环节,确保稳得住、控得牢。在坚持做好化解息诉工作的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如可能进京、越级访、信访老户等重点对象,形成“一对一”的工作模式,提升处置涉检信访案件的效率和效果。
4.抓好督办指导环节,确保督得严、办得好。对挂牌督办的信访矛盾和排查的重点案件,基层检察机关党组班子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跟踪检查案件的办理进度,加大矛盾调解力度,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到现场进行个案指导。同时,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对交办案件的基本情况、矛盾化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控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作者通讯地址: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邵阳 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