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刊讯(记者苏小梅)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逐步削弱,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已经并将继续造成一定的障碍。为全面掌握我国产品出口的总体影响,并从政府层面研究和协调应对措施,增强企业的应对能力和应对工作的有效性,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报告分三个部分,全面反映了我国2005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设情况,2005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应对情况,以及2005年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调查结果。
第一部分:中国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按照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并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的各项原则,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的力度。制修订的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在国务院公报、有关部门公报、对外经济贸易公告、有关部门的政府网站、机关报全文刊登。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自2005年10月14日开始可以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全文浏览。
TBT措施
2005年我国制定修订的最重要的TBT措施是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根据人世承诺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订后而修订的配套条例,其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修订后的商检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并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其他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和矿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类产品、进口废物原料和食品标签等。
SFS措施
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动物检疫、植物检疫等方面。这些措施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等单独或联合制修订。
第二部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中国的应对情况
(一)WTO成员通报的TBT措施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修订目标为:保护人类的健康或安全(473项)、保护环境(195项)、防止欺诈行为(142项)、采用新的国家法(66项)、消费者信息和标签(41项)、协调(35项)、质量要求(27项)、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9项)、降低或消除贸易措施及便利贸易(12项)、节约成本并提高生产率(3项)、国家安全(1项)。有234项通报提及了不止1个目标,31项说明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目标,6项没有说明任何目标。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等是各成员制修订TBT措施的主要目标。
(二)WTO成员通报的SPS措施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新制定或修订的法规主要涉及以下热点问题:农兽药残留限量、禽流感防控、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口蹄疫、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转基因管理、牛海绵状脑病、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新城疫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古典猪瘟。
2005年通报的SPS措施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通报数量最多,共计357件,占常规通报总量的61.9%。说明在SPS措施领域,WTO成员普遍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尤其是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这对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无疑将增加难度和相应的成本。
通报的SPS措施中的其他主要领域包括植物保护与检疫领域,占39.9%;动物卫生与检疫领域占17.9%;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占33.6%;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占7.6%。
(三)我国开展评议及应对的情况
报告对我国开展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应对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重点介绍开展重点评议和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法规)、电子电器两指令(ROHS和WEEE)、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等情况。
第三部分: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1亿美元。
(一)不同种类出口产品受影响情况
八大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如下:农产品、食品类,42.0%;机械类,21.7%;化矿金属制品类,26.2%;纺织服装类21.5%;塑料橡胶类,22.4%;玩具家具类,23.6%;车船航空器类,25.0%;不制陶瓷类,25.0%。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类。
(二)出口到不同国别受影响情况
从直接损失额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左右,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三)不同省份出口受损情况
在各出口省份当中,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lO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
(四)出口合同受影响数量
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五)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影响情况
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 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国家质检总局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WTO相关规则了解和运用不够。导致了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不彻底,引发不必要的摩擦,另一方面妨碍了运用WTO规则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和有效性。
二是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够。技术性贸易措施不仅仅涉及到对外贸易,还涉及到中国基本经济和社会问题。随着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重、频率不断提高,已经给中国对外贸易带来严重障碍,若应对不力,将会威胁中国经济安全。同时,技术性贸易措施还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就业、环境污染、资源能源消耗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三是对国外通报的评议工作亟待加强。《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了成员通报其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义务,以便其他成员就其不合理之处进行评议。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评议工作的任务更重也更紧迫。另外我国企业主动跟踪、研究和评议、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
四是行业组织、企业收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足。大部分企业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卫生措施信息了解不够,未建立信息收集机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定期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同时信息来源渠道狭窄,往往是通过国外进口商的要求或者出口受阻的事实来了解一些国外市场变化的信息,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造成产品成本的增加或不能及时调整生产、营销等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只能被动应付,出口受影响严重。
五是企业与政府和行业组织联系不够。企业在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往往采取的是被动调整工艺、转换目标市场等方法来消极应对,而没有及时与政府和行业组织沟通,通过政府和行业渠道来化解或降低措施的影响,减少损失。在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时,也很少求助于政府和行业组织,而是通过其他一些代价高、耗时长、效果差的方式来获得信息。这一方面导致社会公共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自身产品出口。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提出政府部门拟采取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加强政府间协调,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立法措施的沟通协调,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前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全面反映实际需求。加大对立法影响的评估,尽量避免不必要措施的出台,杜绝立法重复、立法冲突等现象。
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平台,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跟踪和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上互通信息,为后续应对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的信息工作机制,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多样化信息载体,优化信息流程。
第二,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履行透明度义务。各部门在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遵守规则,同时履行好透明度义务。在措施草案出台后,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向WTO通报,征求并考虑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并采纳其合理部分,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
第三,加大评议工作力度,提高评议工作质量。建立部门间的评议机制,组建一支联合专家评议队伍,加大多部门评议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评议程序。做好重点技术措施的研究工作,发动和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参与评议。加大对评议的人力、财力支持,注重调动多方面力量,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对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第四,构建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咨询、评议、预警综合系统,建立对敏感和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及进出口数据的通报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有效实现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上通报、咨询、评议和预警,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防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健全中国技术标准体系,提升中国整体标准化水平,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继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对国内外标准的差别研究,大力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加大对标准制定的支持力度,加强重点行业和优势出口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强化标准与市场的关联度。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第六,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人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应对工作,包括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应对能力,为将来成为应对工作的主体打下基础。
第七。建议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行业组织要负责及时收集、调查本行业企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进行研究、分析,为本行业会员企业提供相关资讯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代表企业向国外相关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反映,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此,建议各相关行业组织设专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国外征求意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评议工作。
第八,建议企业加强同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应加大同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在获取信息、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最大合力。在遇到国外不合理的强制性要求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从各方面全力以赴争取切实打破国外技术壁垒,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广大农民、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一部分:中国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按照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并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的各项原则,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的力度。制修订的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在国务院公报、有关部门公报、对外经济贸易公告、有关部门的政府网站、机关报全文刊登。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自2005年10月14日开始可以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全文浏览。
TBT措施
2005年我国制定修订的最重要的TBT措施是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根据人世承诺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订后而修订的配套条例,其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修订后的商检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并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其他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和矿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类产品、进口废物原料和食品标签等。
SFS措施
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动物检疫、植物检疫等方面。这些措施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等单独或联合制修订。
第二部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中国的应对情况
(一)WTO成员通报的TBT措施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修订目标为:保护人类的健康或安全(473项)、保护环境(195项)、防止欺诈行为(142项)、采用新的国家法(66项)、消费者信息和标签(41项)、协调(35项)、质量要求(27项)、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9项)、降低或消除贸易措施及便利贸易(12项)、节约成本并提高生产率(3项)、国家安全(1项)。有234项通报提及了不止1个目标,31项说明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目标,6项没有说明任何目标。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等是各成员制修订TBT措施的主要目标。
(二)WTO成员通报的SPS措施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新制定或修订的法规主要涉及以下热点问题:农兽药残留限量、禽流感防控、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口蹄疫、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转基因管理、牛海绵状脑病、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新城疫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古典猪瘟。
2005年通报的SPS措施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通报数量最多,共计357件,占常规通报总量的61.9%。说明在SPS措施领域,WTO成员普遍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尤其是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这对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无疑将增加难度和相应的成本。
通报的SPS措施中的其他主要领域包括植物保护与检疫领域,占39.9%;动物卫生与检疫领域占17.9%;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占33.6%;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占7.6%。
(三)我国开展评议及应对的情况
报告对我国开展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应对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重点介绍开展重点评议和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法规)、电子电器两指令(ROHS和WEEE)、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等情况。
第三部分: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1亿美元。
(一)不同种类出口产品受影响情况
八大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如下:农产品、食品类,42.0%;机械类,21.7%;化矿金属制品类,26.2%;纺织服装类21.5%;塑料橡胶类,22.4%;玩具家具类,23.6%;车船航空器类,25.0%;不制陶瓷类,25.0%。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类。
(二)出口到不同国别受影响情况
从直接损失额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左右,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三)不同省份出口受损情况
在各出口省份当中,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lO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
(四)出口合同受影响数量
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五)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影响情况
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 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国家质检总局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WTO相关规则了解和运用不够。导致了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不彻底,引发不必要的摩擦,另一方面妨碍了运用WTO规则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和有效性。
二是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够。技术性贸易措施不仅仅涉及到对外贸易,还涉及到中国基本经济和社会问题。随着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不断加重、频率不断提高,已经给中国对外贸易带来严重障碍,若应对不力,将会威胁中国经济安全。同时,技术性贸易措施还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就业、环境污染、资源能源消耗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三是对国外通报的评议工作亟待加强。《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了成员通报其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义务,以便其他成员就其不合理之处进行评议。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评议工作的任务更重也更紧迫。另外我国企业主动跟踪、研究和评议、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
四是行业组织、企业收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足。大部分企业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卫生措施信息了解不够,未建立信息收集机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定期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同时信息来源渠道狭窄,往往是通过国外进口商的要求或者出口受阻的事实来了解一些国外市场变化的信息,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造成产品成本的增加或不能及时调整生产、营销等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只能被动应付,出口受影响严重。
五是企业与政府和行业组织联系不够。企业在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往往采取的是被动调整工艺、转换目标市场等方法来消极应对,而没有及时与政府和行业组织沟通,通过政府和行业渠道来化解或降低措施的影响,减少损失。在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时,也很少求助于政府和行业组织,而是通过其他一些代价高、耗时长、效果差的方式来获得信息。这一方面导致社会公共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自身产品出口。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提出政府部门拟采取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加强政府间协调,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立法措施的沟通协调,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前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全面反映实际需求。加大对立法影响的评估,尽量避免不必要措施的出台,杜绝立法重复、立法冲突等现象。
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平台,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跟踪和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上互通信息,为后续应对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的信息工作机制,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多样化信息载体,优化信息流程。
第二,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履行透明度义务。各部门在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遵守规则,同时履行好透明度义务。在措施草案出台后,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向WTO通报,征求并考虑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并采纳其合理部分,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
第三,加大评议工作力度,提高评议工作质量。建立部门间的评议机制,组建一支联合专家评议队伍,加大多部门评议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评议程序。做好重点技术措施的研究工作,发动和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参与评议。加大对评议的人力、财力支持,注重调动多方面力量,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对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第四,构建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咨询、评议、预警综合系统,建立对敏感和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及进出口数据的通报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有效实现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上通报、咨询、评议和预警,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防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健全中国技术标准体系,提升中国整体标准化水平,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继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对国内外标准的差别研究,大力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加大对标准制定的支持力度,加强重点行业和优势出口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强化标准与市场的关联度。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第六,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人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应对工作,包括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应对能力,为将来成为应对工作的主体打下基础。
第七。建议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行业组织要负责及时收集、调查本行业企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进行研究、分析,为本行业会员企业提供相关资讯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代表企业向国外相关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反映,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此,建议各相关行业组织设专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国外征求意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评议工作。
第八,建议企业加强同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应加大同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在获取信息、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最大合力。在遇到国外不合理的强制性要求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从各方面全力以赴争取切实打破国外技术壁垒,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广大农民、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