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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停车场是结合普通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用于在战争时期,保护人员、隐藏物资物资、指挥作战和医疗救护,在和平时期,作为地下停车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最近这几年,人防地下停车场是由于各种利益冲突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在2014年12月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 号)中第四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该规定的本意是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减少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因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引发社会矛盾,但是该规定推行至今已有两年,人防地下停车场导致的矛盾并没有减少。而社会将目光集中在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却忽视了权利所对应的的责任问题。
本文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探讨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的根源。
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在公共产品理论中,国防这类公共产品的领域,一般是被认为是私人部门无法进入的领域,只能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样,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就成为了私人部门可以进入的领域。人防工程因此可以被视作阶段性公共产品。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在战争时期,人防工程收归国有,成为公共产品。
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公共产品本来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他人使用该结建人防工程,非竞争性是指该结建人防工程的使用者之间不会存在利益冲突。但是为了让投资者能够获得收益,就必须消除结建人防工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闽政办〔2014〕134 号中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平时结建人防工程中常见的地下停车场也是适用的,明确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者是结建建筑的全体业主,可以认为全体业主通过购买该建筑的产权间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规定的的投资者。
所以人防地下停车场在和平时期成为了一种准公共产品,有了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结建人防工程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公共产品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类产品一般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而市场无法有效供给的产品,如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举的灯塔的例子。但市场在产品提供方面比政府提供更有效率,国家希望将结建人防工程的产品供给市场化,目的是提高供给效率,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科尔纳斯和桑德尔(Conrnes and Sandle,1986)提出过证明,随着社区人口数量增加,公共产品的纳什均衡供给与帕累托最优供给之间差距会加大。人防停车场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供不应求将随着业主人口的增加而不断加大。随着现在楼盘越来越大,小区内的业主人数不断增加,开发商在处置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与业主之间不断产生各种矛盾。而业主之中,也有“搭便车”心理存在,导致业主内部也不团结,在与开发商谈判过程,总体处于弱势。
而从政府角度,人防地下停车场不仅要发挥平时停车场的功能,在战时还要能保护人员、隐藏物资物资的功能。业主与开发商在争夺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过程中,往往忽视人防地下停车场也需要对其中的防护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将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确定为全体业主,也没有考虑到管理和维护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责任,如何落实到全体业主这个主体。
人防地下停车场权责统一的障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确定为全体业主所有。其本意是为了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这条规定认为结建人防工程附属于民用建筑,虽然开发商是初期的投资者,但是最终购买整栋民用建筑成为实际投资人的是全体业主。
但是在实践中,能够拥有人防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只能是购买了停车位业主,没有使用权的业主不愿意与拥有使用权的业主一起承担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责任,而拥有使用权的业主也会有“搭便车”的心理,不愿意单独承担这些责任。而且业主拥有的使用权只是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一个停车位,他们以此为借口不愿意承担整体责任。
通过人防地下停车场获得收益的对象还有一个物业公司。如果要求物业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则物业单位会通过收费的方式把责任最终转嫁到业主身上,不仅会引发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还会变相提高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导致私人部门不愿意再投资人防地下停车场。
综上所述,各利益主体只争夺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权益,而逃避管理和维护停车场人防功能的责任,而政府强力手段去落实责任,造成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权责没有统一。
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根源
人防地下停车场虽然不是纯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战争时期给民众提供掩蔽場所,在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时,也必须做好维护和管理。当前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根源就是各利益相关方只想通过人防地下停车场获得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的根源就是所有人都将人防地下停车场当做了普通的地下停车场,忽视了其人防的功能属性。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问题仅仅是表面原因,人防地下停车场利益冲突产生本质上是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人防功能需求和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供给效率之间产生的矛盾。
人防地下停车场本质上仍然是公共产品,应该与普通地下停车有所区别。政府应该考虑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效率与其引发的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或许可以牺牲部分效率,来促使开发商改变通过出售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简单方式来获取收益,让利益涉及各方正视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责任落实问题。
作者简介:李丞(1984年12月出生),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泉州鲤城,研究生在读,单位:华侨大学,研究方向:城市与地方政府管理。
[1] 徐生钰、朱宪辰.阶段性公共物品及其供给问题研究——以人民防空工程为例[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6~60.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在2014年12月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 号)中第四条第二款做出了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该规定的本意是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减少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因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引发社会矛盾,但是该规定推行至今已有两年,人防地下停车场导致的矛盾并没有减少。而社会将目光集中在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却忽视了权利所对应的的责任问题。
本文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角度,探讨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的根源。
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在公共产品理论中,国防这类公共产品的领域,一般是被认为是私人部门无法进入的领域,只能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样,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就成为了私人部门可以进入的领域。人防工程因此可以被视作阶段性公共产品。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在战争时期,人防工程收归国有,成为公共产品。
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公共产品本来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他人使用该结建人防工程,非竞争性是指该结建人防工程的使用者之间不会存在利益冲突。但是为了让投资者能够获得收益,就必须消除结建人防工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闽政办〔2014〕134 号中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平时结建人防工程中常见的地下停车场也是适用的,明确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者是结建建筑的全体业主,可以认为全体业主通过购买该建筑的产权间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规定的的投资者。
所以人防地下停车场在和平时期成为了一种准公共产品,有了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结建人防工程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公共产品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类产品一般是社会公众所需要的,而市场无法有效供给的产品,如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举的灯塔的例子。但市场在产品提供方面比政府提供更有效率,国家希望将结建人防工程的产品供给市场化,目的是提高供给效率,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科尔纳斯和桑德尔(Conrnes and Sandle,1986)提出过证明,随着社区人口数量增加,公共产品的纳什均衡供给与帕累托最优供给之间差距会加大。人防停车场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供不应求将随着业主人口的增加而不断加大。随着现在楼盘越来越大,小区内的业主人数不断增加,开发商在处置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与业主之间不断产生各种矛盾。而业主之中,也有“搭便车”心理存在,导致业主内部也不团结,在与开发商谈判过程,总体处于弱势。
而从政府角度,人防地下停车场不仅要发挥平时停车场的功能,在战时还要能保护人员、隐藏物资物资的功能。业主与开发商在争夺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过程中,往往忽视人防地下停车场也需要对其中的防护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将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确定为全体业主,也没有考虑到管理和维护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责任,如何落实到全体业主这个主体。
人防地下停车场权责统一的障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确定为全体业主所有。其本意是为了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这条规定认为结建人防工程附属于民用建筑,虽然开发商是初期的投资者,但是最终购买整栋民用建筑成为实际投资人的是全体业主。
但是在实践中,能够拥有人防地下停车场使用权的只能是购买了停车位业主,没有使用权的业主不愿意与拥有使用权的业主一起承担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责任,而拥有使用权的业主也会有“搭便车”的心理,不愿意单独承担这些责任。而且业主拥有的使用权只是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一个停车位,他们以此为借口不愿意承担整体责任。
通过人防地下停车场获得收益的对象还有一个物业公司。如果要求物业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则物业单位会通过收费的方式把责任最终转嫁到业主身上,不仅会引发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还会变相提高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导致私人部门不愿意再投资人防地下停车场。
综上所述,各利益主体只争夺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权益,而逃避管理和维护停车场人防功能的责任,而政府强力手段去落实责任,造成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权责没有统一。
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根源
人防地下停车场虽然不是纯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战争时期给民众提供掩蔽場所,在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时,也必须做好维护和管理。当前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根源就是各利益相关方只想通过人防地下停车场获得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利益冲突的根源就是所有人都将人防地下停车场当做了普通的地下停车场,忽视了其人防的功能属性。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产权问题仅仅是表面原因,人防地下停车场利益冲突产生本质上是人防地下停车场的人防功能需求和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供给效率之间产生的矛盾。
人防地下停车场本质上仍然是公共产品,应该与普通地下停车有所区别。政府应该考虑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效率与其引发的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或许可以牺牲部分效率,来促使开发商改变通过出售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简单方式来获取收益,让利益涉及各方正视人防地下停车场的责任落实问题。
作者简介:李丞(1984年12月出生),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泉州鲤城,研究生在读,单位:华侨大学,研究方向:城市与地方政府管理。
[1] 徐生钰、朱宪辰.阶段性公共物品及其供给问题研究——以人民防空工程为例[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