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值夜班遭性侵,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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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在单位值班期间,遭遇歹徒暴力性侵,身心受到重创。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却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于是,一场“民告官”诉讼由此展开,法院将如何判决?

值班遭性侵,女工精神受刺激


  25岁的唐理家住长沙市,面容姣好,性格外柔内刚,大学毕业时通过校园招聘会成为某国企的员工,已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工作两年多。入职以来,唐理兢兢业业,在工作上认真负责,颇受领导和同事好评。


  总机房实行三班四运转工作制,24小时安排员工值守。2017年3月29日,轮到唐理和许倩上夜班,按照总机房内部的惯例,两人一班,轮流值守,替换休息,这天的上半夜由唐理负责监控仪表,下半夜由许倩接替。凌晨1时30分左右,唐理沿着走廊去卫生间,经过步行楼梯处时,突然被人从身后紧紧抱住,然后被捂住嘴、勒住脖子拖至步行楼梯通道拐角处,随即安全门也被歹徒用脚蹬上。
  通道拐角处没有照明灯,借着靠墙窗户透进来的月光,唐理隐约看出劫持自己的是一名身材魁梧的男子,脸上一副凶狠的神情。男子用整个身体禁锢住她,一手把她的嘴巴紧紧捂住,一手胡乱摸她的身体。唐理拼命挣扎,趁隙狠狠咬住对方的手指。被咬痛的男子放开手,转而骑压在唐理身上,对着她的头面部以及身体砸下乱拳。“快来人啊,救命!”唐理终于发出了短促的呼救。不一会儿,楼梯及走廊上似乎传来了脚步声,男子迟疑数秒,站起身来迅速向楼下逃窜。
  许倩睡意蒙眬中醒来后,欲上卫生间,见值班机房没人,正心生疑惑,隐约听见前方传来呼救声,她急忙赶往步行楼梯处,见平时打开的安全门紧闭,还听到唐理的哭泣声,她用力连推安全门,却纹丝不动。于是,许倩返回总机房给公司门卫打了电话。两名保安赶到现场时,见唐理衣衫凌乱,连连惊呼着“不要碰我”。许倩上前追问原委,唐理继续哭泣不止,不肯回答。
  在场的一名保安突然想起,10多分钟前,紧靠公司大门的东边围墙处有过“扑通”一声响动,当时他并未太在意。联系眼前的情形,他恍然大悟,肯定是有人在公司对她侵扰后,翻越围墙逃跑。于是,保安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让许倩将唐理搀回总机房休息。这期间,唐理始终恍恍惚惚,不让人靠近自己,反复说着“不要碰我”,还出现了两次小便失禁的情况。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第二天上午,公司派人和闻讯赶来的唐理父母陪同她前往医院。
  辖区派出所火速摸排调查,3月30日下午,抓获嫌疑人金某。金某是住在公司附近居民区的无业人员。据其供述,3月29日夜,他潜入公司偷盗财物,一无所获,正欲离开时,忽然发现女子的身影,遂临时起意欲对女子性侵,因对方激烈反抗和呼救,没有得逞。
  事发后,唐父带女儿在长沙市人民医院就医,及时处理了外伤。在派出所民警向唐理做询问笔录时,她很难回想起事发时的具体情形。之后,唐家父母发现,女儿持续多日处于紧张、恐惧、心神不宁、烦躁不安等消极情绪之中,家人再三开导,没有效果。数天后,经某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唐理的状况为创伤后心理应激障碍,医生建议入院治疗。一个月后,唐理心理应激障碍的情形消除,出院回家休养。医生叮嘱她按时服用指定药物,并定期接受心理咨询。
  对此结果,唐理的父母难以接受,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他们老泪纵横,不停哭诉:“我女儿还没有结婚,就这么毁了呀!”公司领导对他们深表同情,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此事。
  公司每年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进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2017年5月10日,人力资源部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唐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审核和研究,认为唐理不符合工作原因引起伤害的情形,于6月15日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接到这个决定,唐理欲哭无泪,唐父怒气冲冲找到公司领导:“明明是在上班过程中受的伤害,凭啥不认账?”公司方面对唐家的遭遇表示爱莫能助,建议唐理“民告官”,让人社局收回决定。于是,11月6日,唐理委托代理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观点存分歧,性侵是否因职责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在这次庭审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对唐理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法庭上,唐理的代理律师与人社局重点围绕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了激烈交锋。
  唐理起诉称,自己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然对方并未得逞,但因为这起事件,自己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而人社局做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唐理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作为证据。代理律师认为,唐理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也是工作原因所造成,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构成条件,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社局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原告唐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虽然属实,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事发时,唐理在去卫生间的途中,遭遇公司以外的人员侵害,显然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疏漏,造成他人潜入工作场所,给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应属于工作范围以外发生的意外事件,而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同时,唐理的精神出现异常,是否与遭受暴力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人社局做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维持。此外,对于经受意外事故的员工,可能會因受惊吓导致紧张、害怕等不适反应,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意外事故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对于唐理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且该疾病经过医疗的改善和时间的推移,并非不可逆转。与此同时,唐理被性侵至今未满一年,尚未具备认定精神伤害等级的前提。因此,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成熟。   唐理所在的工作单位在开庭时陈述意见称,唐理入职时经过严格的体检,工作两年多,身心健康。事发当日,唐理正在公司总机房值班,遭受性侵的地点在工作场所之内,性侵事件发生的当天,唐理即出现了精神异常。事发后,公司领导和员工多人多次去看望唐理,对其安慰劝导,但她反应迟钝,与事发之前判若两人,足以表明她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这次开庭,法院归纳出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唐理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合议庭认为,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唐理所受的精神伤害,与性侵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仍然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鉴于唐理所受伤害临近一年,从公平原则出发,要求原告方在2018年3月下旬前补充举证,择日开庭审理。

致害有因果,判决撤销原决定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包括认定唐理目前精神状态的意见,唐理所受精神损害与性侵事件因果关系的鉴定。其中,精神医学鉴定表明,唐理构成轻度精神伤残,具体表现有:适应行为轻度障碍,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虽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但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仅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需要环境提供支持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则表明,唐理的创伤后应激精神障碍,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当庭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人社局仍然辩称,嫌疑人金某已由检察院公诉,金某与唐理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金某对唐理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人社局还提出,唐理的受害结果系犯罪行为导致,与第三人即唐理所在公司管理不当存在直接关联,唐理除通过向加害人金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还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完全可以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故不予认定其工伤,并不妨碍其根本利益的实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等。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从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可知,《工伤保险条例》对履行工作职责范围进行宽泛解释,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唐理值班时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到金某暴力性侵,其受害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虽为金某实施性侵提供了条件,而金某实施性侵的时间、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也充分说明该行为并非因唐理与金某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发。也就是说,如果唐理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金某性侵伤害。因此,可以认定唐理受到金某性侵与她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也因此,市人社局所辩称“非履行职责受到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从性侵行为与唐理所受伤害的结果、范围之间因果关系看。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原告在入职公司时,经过体检,各项体征指标均为正常。公司提供的年度考评记录表明,唐理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人际关系和谐,属于心智健全的人格。从事件发生至今,唐理一直处于就医过程中,其精神状况和认知能力较以前明显下降。司法鉴定意见也表明,唐理的伤害后果与2017年3月29日的性侵遭遇有直接的关系。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人社局对唐理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公司关于唐理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近日,长沙市某人社局向唐理的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了唐理的工伤等级,根据规定,给予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终于为自己讨得了一个说法,如今的唐理,在家人的陪伴下,身心逐渐得到康复。
  法官点评:
  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工伤认定条款不能机械理解。
  唐理遭遇性侵,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的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受到暴力伤害系人为因素。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措施,也包括他人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二是指职工受到伤害系非人为因素,多指职工因意外因素、客观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遭受人身伤害。对“履行工作职责”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仅限于勞动者所从事的本职岗位固定的工作,对于与本职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事务,也可以视为“履行工作职责”。唐理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上卫生间,虽然是生理需要,但也是每个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的合理行为,因遭遇性侵所受伤害,与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是同样的道理。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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