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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近日实施,本文通过对87号令的重点解读,并结合给排水招投标工作的现实,提出完善招投标规范的思考。
关键词:财政部87号令;解读;招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号令应当如何解读呢?具体到给排水工程招标工作,又有哪些思考呢?
一、对87号令的重点解读
(一)权责对等成为招投标业界新准则
传统采购模式中,采购人往往对采购活动参与度不高,并受到自主权限受限,责任边界划分不清的制约。本次《管理办法》修订重点之一即是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强化,厘清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细观具体条款,第九条严格限制采购人自主招标,阐明自行招标的两大具体要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十条提出采购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这就规定了采购人明确采购需求的责任,;第七十五条强调要加强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要求采购人须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第七十七条列举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此类规范在本次《办法》中不胜枚举,足见本次财政部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的决心。此外,如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评审委员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操作方法;第六十二条列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其中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也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做了创新调整、更新。惩前瑟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的细致分解和全面规制,摆脱采购不公、暗箱操作的桎梏。
(二)延伸既有经济政策,开展简政放权采购新时代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深刻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政策导向,通过“两保一降”来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政策理念。“两保”指的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和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具体来看,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保障知情权体现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该条专门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和流程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一降”指的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
(三)以严格的监管措施维护竞标者利益
87号令第六条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入手,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综合分析,上述条款的根本宗旨在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让政府采购行为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值得注意的是,87号令还加强了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七条列举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投标无效;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三条新增了两种投标无效的情形。
二、对给排水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政府采购就像是一块巨大的蛋糕,给排水工程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应当重点管控的。
(一)《办法》中规定了采购人不得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低限价,同时限制了商家以不合理低价投标的行为,不再以最低价为参考,而是以“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为参考。但是,这个价格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成本价”。同时规定,在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只要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都要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但是对于“明显”和“其他”两个关键词,应当如何理解呢?首先,假设某一投标活动中,共同投标的投标人共有十个人,按照其投标价可以划分为四个价格区间A、B、C、D,此时四区间的价格对比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视为“明显”?是从价格差来界定还是价格之间的比例值来确定?通读本次新规,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其次“其他”一词,涵盖哪些范围呢?仍举前例,若十个投标人之间均可互称为“其他投标人”,那么是以另外九人的报价为参照来进行“明显低于”的评价,还是按照价格区间为参照物评价“明显低于”?
(二)长期以来,在政府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为了防止腐败和利益输送,大多招标采取了最低价中标的规则。由于无序竞争,加上问责苛严,很多政府和国企为了避嫌,多避免和外企私企往来,都倾向于国有企业的投标,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这种偏好式的选择不但忽略了企业本身真正的实力,放弃了最优质量选择,同时还会进一步拉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隔阂,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程度的加剧。政府项目的投标招标制度,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办法》对投标招标的公平公正性的实现提供了助力。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之外,招标投标程序的混乱状态应如何规制呢?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大量流行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以及远远高于成本价的高价中标,这些不正常情况虽然引起政府的重视,但由于诸多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压级,施工企业高估造价的现象,且其势头并未受到明显控制。大量的工程质量、施工事故、工程纠纷等问题由此引发,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更深层次的影响是,由于低劣的施工行为将使整个建筑市场在施工工艺、人才、机械等许多方面倒退,使建筑企业在国外失去了竞争能力。
招投标的真正意义是基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充分考虑材料成本和施工成本之后,制定出的合理的低价。但国内的项目将施工招标,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的做法却容易忽视报价合理性,造成投标方以让利压费获得项目,施工时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对建筑安全和行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已经在行业内普遍遵循规则要想被颠覆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对各参与各方利益的重新考量、适应及平衡。
三、结语
整体来说,想要完善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市场,还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经需要提高各企业的法律意识及程序意识淡薄,优化市场环境,同时也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进行管理、疏导。此次政府采购领域出台管理办法,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政府能盡快出台建筑领域投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标招标程序。
作者简介:
刘俞辰(1983 -),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本科学历,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市政、建筑给排水,市政配套工程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关键词:财政部87号令;解读;招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年7月18日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号令应当如何解读呢?具体到给排水工程招标工作,又有哪些思考呢?
一、对87号令的重点解读
(一)权责对等成为招投标业界新准则
传统采购模式中,采购人往往对采购活动参与度不高,并受到自主权限受限,责任边界划分不清的制约。本次《管理办法》修订重点之一即是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强化,厘清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行。细观具体条款,第九条严格限制采购人自主招标,阐明自行招标的两大具体要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十条提出采购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这就规定了采购人明确采购需求的责任,;第七十五条强调要加强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要求采购人须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第七十七条列举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此类规范在本次《办法》中不胜枚举,足见本次财政部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的决心。此外,如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评审委员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操作方法;第六十二条列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其中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也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做了创新调整、更新。惩前瑟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的细致分解和全面规制,摆脱采购不公、暗箱操作的桎梏。
(二)延伸既有经济政策,开展简政放权采购新时代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深刻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政策导向,通过“两保一降”来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政策理念。“两保”指的是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和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具体来看,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保障知情权体现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该条专门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和流程进行细化,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一降”指的是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
(三)以严格的监管措施维护竞标者利益
87号令第六条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入手,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管理;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综合分析,上述条款的根本宗旨在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让政府采购行为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值得注意的是,87号令还加强了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第三十七条列举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投标无效;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三条新增了两种投标无效的情形。
二、对给排水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思考
政府采购就像是一块巨大的蛋糕,给排水工程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应当重点管控的。
(一)《办法》中规定了采购人不得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低限价,同时限制了商家以不合理低价投标的行为,不再以最低价为参考,而是以“其他投标人的价格”为参考。但是,这个价格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成本价”。同时规定,在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只要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都要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但是对于“明显”和“其他”两个关键词,应当如何理解呢?首先,假设某一投标活动中,共同投标的投标人共有十个人,按照其投标价可以划分为四个价格区间A、B、C、D,此时四区间的价格对比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视为“明显”?是从价格差来界定还是价格之间的比例值来确定?通读本次新规,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其次“其他”一词,涵盖哪些范围呢?仍举前例,若十个投标人之间均可互称为“其他投标人”,那么是以另外九人的报价为参照来进行“明显低于”的评价,还是按照价格区间为参照物评价“明显低于”?
(二)长期以来,在政府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为了防止腐败和利益输送,大多招标采取了最低价中标的规则。由于无序竞争,加上问责苛严,很多政府和国企为了避嫌,多避免和外企私企往来,都倾向于国有企业的投标,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这种偏好式的选择不但忽略了企业本身真正的实力,放弃了最优质量选择,同时还会进一步拉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隔阂,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程度的加剧。政府项目的投标招标制度,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办法》对投标招标的公平公正性的实现提供了助力。但在政府采购领域之外,招标投标程序的混乱状态应如何规制呢?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大量流行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以及远远高于成本价的高价中标,这些不正常情况虽然引起政府的重视,但由于诸多因素,依然大量存在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压级,施工企业高估造价的现象,且其势头并未受到明显控制。大量的工程质量、施工事故、工程纠纷等问题由此引发,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更深层次的影响是,由于低劣的施工行为将使整个建筑市场在施工工艺、人才、机械等许多方面倒退,使建筑企业在国外失去了竞争能力。
招投标的真正意义是基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充分考虑材料成本和施工成本之后,制定出的合理的低价。但国内的项目将施工招标,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的做法却容易忽视报价合理性,造成投标方以让利压费获得项目,施工时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对建筑安全和行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已经在行业内普遍遵循规则要想被颠覆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对各参与各方利益的重新考量、适应及平衡。
三、结语
整体来说,想要完善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市场,还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经需要提高各企业的法律意识及程序意识淡薄,优化市场环境,同时也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进行管理、疏导。此次政府采购领域出台管理办法,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政府能盡快出台建筑领域投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标招标程序。
作者简介:
刘俞辰(1983 -),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本科学历,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市政、建筑给排水,市政配套工程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