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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是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的时候,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