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政治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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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政治既是对传统儒学的继承,又是传统儒学本身的一种发展和进步;在中西法律文明冲突的过程中,这种新儒学作为一种先在的秩序一直被人们所坚持,社会的发展变化不仅没有让它最终选择放弃反而使其在重创之后呈现出一种自我修复的状态,与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潮正在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博弈。
  关键词:法治;阳明心学;先验;儒学政治
  一、有关法治现代化的个人反思
  自清末以来,我国最终选择了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用以支撑国内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道路,然而却始终没有使移植过来的先进法律制度完全融入到我们这个传统型的社会之中。整个司法体制不仅带有一种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而且司法公信力不高、法官职业公信力低、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低、法院裁判公信力低、法院执行公信力低等一系列问题都在困扰着我们。“让我们的法律制度得到它最大程度的发挥,达到一种实然的法律效果”,成了一个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命题。
   在关于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社会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主张政府应当运用国家强制力迅速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以使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同时还主张加快移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同国际社会“接轨”。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是一种激变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上虽然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在实际施行上确实会产生一些想象不到的社会问题。 
  首先,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将法律完全工具化的一种模式。虽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强制力达到一种形式上的法治,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和其它思想家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基本观点,由于它割裂了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固有的联系,从而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不仅从形式上明显表现出了一种浮躁和急功近利,而且具有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这种被意识形态化了的法,与几千年以来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必然从根本上发生冲突。
  其次,对于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教科书上习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因此,法律仅仅被理解为、抑或过分强调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过那只是作为社会上层对法律的一种理解,或者说这种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定义被意识形态化了。
  二、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化政治与外来文化之间的博弈
  纵观清末、民国,直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没有在法律制度这个洋务运动过程中找到本土与外来两种文明之间的默契,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着的一种先在的秩序仍然在起作用。这种存在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的或者仅仅是被统治阶级人为构建那么简单。在每个中国人心中,都有一种对于事物的评价标准,几千年来中国无数有识之士都将其作为自己的理想和绝对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古人称之为“道”,我们习惯于把它叫做“理”。所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种秩序在诸子百家时期被称为“天命”,宋明时期,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被上升为“理学”、“心学”的高度。究其源头仍为孔孟时期的儒学,至明代中期,这种秩序已经被完全人性化、内心化,就在阳明先生对于心学的研究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同时,这种精神已经被作为知识分子的最高理想将其推向了另外一个高度。这种精神上的秩序阳明先生在他的“天泉证道”中作出了回答,就是他的著名的四句偈中的最后两句,“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良知者,理也。中国民族精神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它。从此“天人合一”被发展成为“知行合一”。
  我们在进行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引进的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是经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几个发展阶段的证明,可以认为是一种成功的经验。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进行社会现代化建设,对于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引进乃大势所趋,历史之必然。但是,两种文明之间的不相容性,却成为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而绝不仅仅是价值观念得发生变化这么简单。法律附属于政治,在儒学政治环境的左右之下,尽管有现代化的法律,真正让它发挥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和作用,其实任重而道远。
  在很多著作里,人们把法治没有和本土资源恰当融合的原因归结于政治上的原因,主要是指体制问题,比如司法不够独立、没有三权分立。体制问题对于国家法制的建设和发展确实很重要。问题在于仅仅是体制上的原因这么简单吗?不如我们假设一下:即使司法真正达到独立的程度、制度上完全符合西方的政治学标准,我们是否一定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结果也是不一定的。因为几千年来一直坚守到现在的那个“天道”、“理”虽然与现代化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追求的方式上确有着大大的不同,现代化之法理是立足于法律而向外寻求,从而获得的一种程序上的正义,而百姓心中之理却是“向内用功”,“退而求其心”的一种智慧。尽管这种智慧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然而却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绝对的精神追求。中国社会近代化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为市场经济而生之法律,虽然在形式上统治着中国,但是“道”作为一种古老的秩序一直没有被忘记。有人反对它,却不能够忽视它的存在,有人企图运用强制力将之埋没,反而使其百折不挠,处处呈现出一种复苏的景象。
    很多人担忧:我国在搞市场经济的同时,会在不知不觉中把西方过去的社会标准当成了我们现在的标准,市场经济会麻痹我们的神经,对它的迷信会使国外的标准被作为一种先验的标准成为我们的向往和追求,我们将会在这个时候泯灭掉自己的理想。“法律的目的是和平,为了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我国的市场并不是完全自由化的市场经济,而我们目前的正统文化也不是儒家文化。世界上的法律都是通过斗争而得到的,在两种文化博弈的过程中,两种文化的融合也许是最后的抉择。当然以阳明心学为代表的儒学文化的复兴以及现代法治文化的重新构建,将会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表现的越来越明显明显,同时也将产生意义深远的巨大影响和变革。 
    参考文献:  
     [1]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王阳明著.张怀承注译.传习录[M].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
      [3]杨国荣.心学之思——王阳明哲学的阐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4] 方志远.王阳明评传[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
      [5] 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6]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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