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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同虚设:标准单一、程序冗长、执行宽宥、责任虚无。2013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时实施了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原有退市标准和流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再造。改革后的退市制度借鉴、参考了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资本市场的部分先进做法,对于提高我国退市标准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发达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其指标范围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一般至少包括:主要财务及经营指标、股权公共性与流通性、股价与市值、公司治理、违法犯罪五大类型,且各个市场因国际性、开放性及监管环境的差别,退市标准的细化和侧重又有所不同,以美国退市制度设计尤为周密、细致、严苛。对比而言,我国当前退市制度虽然进步明显,但尚难言健全完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李克强总理提出完善退市制度之际,建议乘着IPO“注册制”改革的东风,强化退市标准中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当前,沪深两市近3000家上市公司,中小板及创业板公司占比三成,其中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民营企业或自然人,这些家族式企业天然缺乏合规、透明的决策、监督、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而且,随着IPO注册制的推进实施,上市公司数量还将大幅增加,公司治理水平势必与上市公司数量呈负向相关性——在以“完全的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后监管时代,上市公司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必定是引导价值投资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议沪深交易所对公司治理内容进行分类梳理,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尽量详尽、细化的监管要求和“预警退市负面清单”。
“三会”运作方面,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议案提名、会议通知、召集主持、出席委托、审议讨论、会议记录、投票表决、会议决议等程序。从法理上讲,这些程序规则均属于强行法内容,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说明、披露,不允许“因地制宜”地选择性使用、省略或变更。
公司决策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厘清公司决策体系,应当在诸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明确公司所属企业、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力清单”;每一决策机构都应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依法履职,超出权限范围的事宜应及时提交上层机构审议、批准,形成“所属企业—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梯形决策架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特别应将虚假陈述、财务欺诈、内幕交易、违规市值管理、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列为一级监管重点,并规定更加严格的提案程序、审议程序、披露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
如果上市公司的治理严重违反监管要求,触及“负面清单”所列示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应断然不疑地对其预警退市。另外,为了刚性实施、倒逼规范,沪深交易所还可以对公司治理指标分类量化、打分,每年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情况建立诸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查询库”,作为预警退市的参照。
在不远的将来,当“注册制”的发动机开足马力,上市公司将呈“流水线”式生产。如果被纳入预警退市指标,“公司治理水平”将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名片。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拥有卓越治理水平的公司,会令市场尊敬、投资者追捧,并享有公司治理溢价;而治理水平糟糕的公司,透出的是混乱的管理、虚假的陈述和习惯性违规,必然令市场鄙夷、投资者远离,直至退市。这种公司治理的优胜劣汰,无疑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极大正能量。
然而,发达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其指标范围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一般至少包括:主要财务及经营指标、股权公共性与流通性、股价与市值、公司治理、违法犯罪五大类型,且各个市场因国际性、开放性及监管环境的差别,退市标准的细化和侧重又有所不同,以美国退市制度设计尤为周密、细致、严苛。对比而言,我国当前退市制度虽然进步明显,但尚难言健全完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李克强总理提出完善退市制度之际,建议乘着IPO“注册制”改革的东风,强化退市标准中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当前,沪深两市近3000家上市公司,中小板及创业板公司占比三成,其中多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民营企业或自然人,这些家族式企业天然缺乏合规、透明的决策、监督、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而且,随着IPO注册制的推进实施,上市公司数量还将大幅增加,公司治理水平势必与上市公司数量呈负向相关性——在以“完全的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后监管时代,上市公司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必定是引导价值投资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议沪深交易所对公司治理内容进行分类梳理,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尽量详尽、细化的监管要求和“预警退市负面清单”。
“三会”运作方面,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议案提名、会议通知、召集主持、出席委托、审议讨论、会议记录、投票表决、会议决议等程序。从法理上讲,这些程序规则均属于强行法内容,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说明、披露,不允许“因地制宜”地选择性使用、省略或变更。
公司决策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厘清公司决策体系,应当在诸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明确公司所属企业、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力清单”;每一决策机构都应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依法履职,超出权限范围的事宜应及时提交上层机构审议、批准,形成“所属企业—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梯形决策架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特别应将虚假陈述、财务欺诈、内幕交易、违规市值管理、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列为一级监管重点,并规定更加严格的提案程序、审议程序、披露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
如果上市公司的治理严重违反监管要求,触及“负面清单”所列示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应断然不疑地对其预警退市。另外,为了刚性实施、倒逼规范,沪深交易所还可以对公司治理指标分类量化、打分,每年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情况建立诸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查询库”,作为预警退市的参照。
在不远的将来,当“注册制”的发动机开足马力,上市公司将呈“流水线”式生产。如果被纳入预警退市指标,“公司治理水平”将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名片。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拥有卓越治理水平的公司,会令市场尊敬、投资者追捧,并享有公司治理溢价;而治理水平糟糕的公司,透出的是混乱的管理、虚假的陈述和习惯性违规,必然令市场鄙夷、投资者远离,直至退市。这种公司治理的优胜劣汰,无疑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极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