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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辽宁省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重新抬头,日趋活跃。非法集资对金融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去年连破两起非法集资案
近几年来,辽宁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大案要案频发。各级公安机关连续开展多次专项打击行动,破获案件60余起,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100余名,为投资者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比较典型的有:沈阳市公安局破获的“新源公司案”、铁岭市公安局侦办的李洪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朝阳市公安局侦办的“中天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盘锦市公安局侦办的盘锦“513”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去年,公安机关又破获了两起特大案件:
一是朝阳宝琪养殖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从2003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赵振海、赵振水二人擅自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放养或代养獭兔的形式,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书》,在朝阳、营口、盘锦等地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3.5亿多元,涉及投资者6441人。破案后,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欠投资者本金达1.4亿元,部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2006年2月28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振海、赵振水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是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营口东华公司自2002年5月开始,面向社会大量发展蚂蚁养殖户,共非法集资30多亿元。2005年6月1日,辽宁省公安厅成立“601”专案组,对东华公司立案侦查。截止目前,已接待报案投资者36700余人,形成案卷11000余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7名,追回涉案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查封冻结资产除外),此项工作现仍在深入进行中。
在严厉打击和重压下,2005年下半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度收敛,有的暂停了集资活动,有的转向外地,有的潜伏窥测,辽宁省发案数量明显回落。
但2006年以来,特别是近期,非法集资活动重新抬头,各地新立案及新的案件线索大幅增加,呈卷土重来之势。
非法集资活动新动向
当前,辽宁省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动向。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新发现并掌握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达28起。其中:
已立案侦查的有4起:(1)大连兆盈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邵淑梅(女)等人在长海县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冻结、查扣赃款赃物价值480余万元。(2)本溪哈尔滨顺天意公司“非吸案”。“顺天意”公司以引种沙棘树为名,在本溪、营口、丹东、阜新、辽阳均设有分公司,涉案金额已达6500万元;(3)朝阳凯凤生物科技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王汤铭以养殖獭兔为名,非法吸收存款1400余万元。(4)朝阳中树林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关梦杰、赵文会鼓吹投资速生杨会快速致富,非法吸收存款600余万元。
新发现的案件线索24起:抚顺、本溪、营口、丹东、朝阳、阜新、辽阳、盘锦等地均有发生。非法集资名目繁多,有种树、养蚂蚁、养鹅的,有生产奶酱油、奶啤酒、甜菊糖的,有代销食品、保健品的,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的,还有预售旅游门票等。有的公司非法集资数额已有相当规模。如营口盖州市红树莓公司已集资3500万元,通辽蒙利吉乳业公司在辽阳地区集资达3000余万元,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公司在营口集资达2000多万元,昌图甜菊糖业公司在阜新集资120万元。另外,进行非法集资所谓的公司、企业多在外省某地注册,注册地有黑龙江、湖北、吉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的十几个市和地区,特别以哈尔滨居多。
花样变换的非法集资
辽宁非法集资活动除了沿用虚拟骗局为载体、超高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等传统手法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非法集资形式有新的扩展。在种植、养殖、入股分红、产品开发、认领股权证等形式以外,又推出推销、预售商品、旅游门票、民间货币借贷、向外国公司投资等新“项目”。(二)非法集资手段有新的改进。主要是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相融合,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其活动地点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大量资金流动难以被发现,也给挽回损失造成困难。(三)非法集资活动经营周期有新的变化。集资者大多缩短了合同兑现时间,基本都规定在半年之内。合同周期时间过长,易生变数,投资者不放心;短时间见效益,更适合投机心理。事实上,经营周期缩短,意味着“崩盘”的时间会更快,风险会更大,群众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增。
非法集资活动长期存在,且反复活跃,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欺骗性。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二是诱惑性。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三是社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增加,另外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给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百姓手中,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四是投机性。部分投资者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容易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蛊惑,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
非法集资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涉及面广、经济损失惨重、极易造成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后果严重,危害剧烈。
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使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在金融机构体外运转,脱离监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形成局部的金融风险,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
二是无钱偿付,贻害百姓。每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亿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大部分资金无法兑付清偿。特别是参与资金多为投资者省吃俭用积攒的血汗钱、买断工龄补偿款、离退休的养老金等。因为追赃率往往不高,一般只有百分之十几,广大投资者的血汗钱付之东流,给其生活和精神都造成极大损害。
三是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由于集资款不能正常兑付和清偿,往往诱发抢砸公司、堵塞交通、上访告状等群体性事件。
四是毒化社会环境,助长腐败之风。此类犯罪往往与少数领导干部及有些“名人”相关联,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毒化了社会环境。
理性对待非法集资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采取了相应对策,如加强综合治理、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扩大社会宣传等。面对非法集资活动,公安机关也提醒投资者必须理性对待。
一是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投资者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
二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它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明里暗里进行集资。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各种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
三是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公安机关破案后,只能就剩余的资产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实际上返还的比例很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可能全部追回,只能自己承担。
四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出现问题后,投资者应该冷静面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去年连破两起非法集资案
近几年来,辽宁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大案要案频发。各级公安机关连续开展多次专项打击行动,破获案件60余起,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100余名,为投资者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比较典型的有:沈阳市公安局破获的“新源公司案”、铁岭市公安局侦办的李洪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朝阳市公安局侦办的“中天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盘锦市公安局侦办的盘锦“513”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去年,公安机关又破获了两起特大案件:
一是朝阳宝琪养殖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从2003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赵振海、赵振水二人擅自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放养或代养獭兔的形式,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书》,在朝阳、营口、盘锦等地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3.5亿多元,涉及投资者6441人。破案后,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欠投资者本金达1.4亿元,部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2006年2月28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振海、赵振水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是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营口东华公司自2002年5月开始,面向社会大量发展蚂蚁养殖户,共非法集资30多亿元。2005年6月1日,辽宁省公安厅成立“601”专案组,对东华公司立案侦查。截止目前,已接待报案投资者36700余人,形成案卷11000余册,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7名,追回涉案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查封冻结资产除外),此项工作现仍在深入进行中。
在严厉打击和重压下,2005年下半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度收敛,有的暂停了集资活动,有的转向外地,有的潜伏窥测,辽宁省发案数量明显回落。
但2006年以来,特别是近期,非法集资活动重新抬头,各地新立案及新的案件线索大幅增加,呈卷土重来之势。
非法集资活动新动向
当前,辽宁省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动向。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新发现并掌握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达28起。其中:
已立案侦查的有4起:(1)大连兆盈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邵淑梅(女)等人在长海县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冻结、查扣赃款赃物价值480余万元。(2)本溪哈尔滨顺天意公司“非吸案”。“顺天意”公司以引种沙棘树为名,在本溪、营口、丹东、阜新、辽阳均设有分公司,涉案金额已达6500万元;(3)朝阳凯凤生物科技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王汤铭以养殖獭兔为名,非法吸收存款1400余万元。(4)朝阳中树林公司“非吸案”。犯罪嫌疑人关梦杰、赵文会鼓吹投资速生杨会快速致富,非法吸收存款600余万元。
新发现的案件线索24起:抚顺、本溪、营口、丹东、朝阳、阜新、辽阳、盘锦等地均有发生。非法集资名目繁多,有种树、养蚂蚁、养鹅的,有生产奶酱油、奶啤酒、甜菊糖的,有代销食品、保健品的,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的,还有预售旅游门票等。有的公司非法集资数额已有相当规模。如营口盖州市红树莓公司已集资3500万元,通辽蒙利吉乳业公司在辽阳地区集资达3000余万元,吉林吉辉大豆科技公司在营口集资达2000多万元,昌图甜菊糖业公司在阜新集资120万元。另外,进行非法集资所谓的公司、企业多在外省某地注册,注册地有黑龙江、湖北、吉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的十几个市和地区,特别以哈尔滨居多。
花样变换的非法集资
辽宁非法集资活动除了沿用虚拟骗局为载体、超高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等传统手法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非法集资形式有新的扩展。在种植、养殖、入股分红、产品开发、认领股权证等形式以外,又推出推销、预售商品、旅游门票、民间货币借贷、向外国公司投资等新“项目”。(二)非法集资手段有新的改进。主要是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相融合,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其活动地点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大量资金流动难以被发现,也给挽回损失造成困难。(三)非法集资活动经营周期有新的变化。集资者大多缩短了合同兑现时间,基本都规定在半年之内。合同周期时间过长,易生变数,投资者不放心;短时间见效益,更适合投机心理。事实上,经营周期缩短,意味着“崩盘”的时间会更快,风险会更大,群众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增。
非法集资活动长期存在,且反复活跃,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欺骗性。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二是诱惑性。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得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三是社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增加,另外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给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百姓手中,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四是投机性。部分投资者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容易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蛊惑,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
非法集资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涉及面广、经济损失惨重、极易造成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后果严重,危害剧烈。
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使大量银行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失,在金融机构体外运转,脱离监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会形成局部的金融风险,直接影响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
二是无钱偿付,贻害百姓。每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亿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大部分资金无法兑付清偿。特别是参与资金多为投资者省吃俭用积攒的血汗钱、买断工龄补偿款、离退休的养老金等。因为追赃率往往不高,一般只有百分之十几,广大投资者的血汗钱付之东流,给其生活和精神都造成极大损害。
三是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由于集资款不能正常兑付和清偿,往往诱发抢砸公司、堵塞交通、上访告状等群体性事件。
四是毒化社会环境,助长腐败之风。此类犯罪往往与少数领导干部及有些“名人”相关联,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毒化了社会环境。
理性对待非法集资
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采取了相应对策,如加强综合治理、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扩大社会宣传等。面对非法集资活动,公安机关也提醒投资者必须理性对待。
一是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投资者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
二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它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明里暗里进行集资。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各种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
三是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公安机关破案后,只能就剩余的资产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实际上返还的比例很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可能全部追回,只能自己承担。
四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出现问题后,投资者应该冷静面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