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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冲突裁决由平行程序和多重程序而引发。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经常在内涵和外延上与其他国际机构重合而产生平行程序。而相同的裁断者根据相同事件或法律措施、针对相似的案情、相同的BIT,却可能因为认定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相互冲突的裁决结果。本文分析了冲突裁决大量存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负面效果,提出了防止冲突裁决的相应对策,即借鉴国内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将相似案件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