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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我国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资本市场而推出的新金融品种,其内在特征要求与我国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相关法律制度相冲突。应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立折衷资本制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债券发行公司在转换期内应备足股份以供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在股东名册闭锁期间,债券持有人也可行使转换权;同时,贯彻落实债券持有人转换股票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