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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以来的重点工作,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多年的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经验总结认为:刑罚执行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法律适用的最后阶段,是具体体现刑事法律价值和实现法律效果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在此层面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性刑罚,社区矫正制度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刑罚的严酷,更应当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与人权保护。从实践中来讲,如何平衡刑罚与矫正的效果是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监督检察 职能
作者简介:孙宝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锐、张行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1
刑罚执行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法律适用的最后阶段,是具体体现刑事法律价值和实现法律效果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在此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列为重点工作,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多年的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经验总结认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属开放性刑罚,因此社区矫正制度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刑罚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样应当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与人权保护。 从实践来讲,如何平衡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矫正的社会效果是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机关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以后,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逐步完善。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法》的持续缺失,加之司法行政机关接手此项工作的时间尚短,从人员配置、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作为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监督检察工作同样需要不断探索创新。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的开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如何更有效的落到实处。
一、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中审判机关对社区矫正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问题仍然存在。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等单位在对罪犯作出缓刑、管制的判决后应及时将判决以及执行通知书转递司法机关并抄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然而,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实际操作当中,特别是外省市法院判决后有不能及时抄送相关法律文书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样以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容易形成盲区,造成无法及时、全面的监督,社会服刑罪犯便有了脱管、漏管的可趁之机。
2.基层司法所在对社会服刑罪犯监管工作中容易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卷宗与动态管理系统内容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经过多年的考察研究总结,很多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因为工作繁忙,容易疏忽对社矫人员的档案整理,容易造成卷宗繁杂无序、检查核查记录有填写不及时或者提前填写的现象、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有缺页、《社区矫正责任书》签名处是否按捺手印等诸多问题;部分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卷宗与社区矫正动态管理系统也存在不一致现象,久而久之便难以客观准确全面的反映该地区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二是对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入矫宣告程序履行不完备,社区矫正小组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笔者经过考察,很多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在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思想上麻痹大意,进而导致违反规定甚至违法犯罪的发生。经过调查发现:聚众斗殴以及交通肇事犯罪是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主要罪行。年轻人因为吸食毒品以及频繁出入不良场所引发的犯罪也占重新犯罪中的较大比例。应当说服刑人员在“源头上”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没有深刻认识,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也没有敬畏之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矫正小组履行职责也没有到位,监管措施力度需要加强。
三是司法所办公场所以及人员配置存在问题:司法所依然存在社区矫正谈话场所不固定,司法所办公场所不规范的现状。如谈话教育、入矫宣告不能在独立场所进行,且在场人员复杂,既缺乏严肃性,又存在安全隐患;甚至个别司法所只有一名警官,人员少、工作杂、任务重,且“一人所”存在执法隐患,一人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人所”同样存在廉政隐患,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易滋生腐败;部分司法所服刑人数较多且均为女,对于部分服刑人员缺乏震慑力。
四是部分司法所日常管理不规范:个别司法所的个别服刑人员存在不服从管理,报到不及时,外出不请假等现象;地理位置位于辖区边缘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容易出现不请假、擅自跨区域活动的行为;部分判处交通肇事以及危险驾驶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规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二、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保证“数据统一”,防止脱漏虚管发生
首先检察机关要确保每月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数据进行两次核对,从而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发现脱漏虚管、及时矫正不服管理、及时防止重新犯罪,加强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其次强化联合检查。 配合社区矫正科开展季度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突出的司法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以及专项检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科的检查数据,真正做到监督同步。
(二)做到“监督有痕”,保证监督质量
将集中例行考察的监督考察制度化,每考察一个司法所,要填写社区矫正监督考察情况反馈表,重点考察交付执行情况、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填写整理情况、社区矫正监管活动开展情况、社区矫正动态管理系统与卷宗的一致情况、帮教小组监督情况。 每检察一个司法所要做好监督考察记录,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监督要求纠正司法所工作的不足之处,同时动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信息,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力度。
(三)确保“同步反馈”,完善社区矫正入矫工作 将社区矫正入矫以及解矫同步监督进一步改进,实现“现场监督 监督回访 回访教育”模式。即要求入矫人员在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后,三日内与帮教小组中的家属人员一同到检察院监所部门报到反馈。通过“五个一”模式实现矫正效果,一是递交一份社区矫正责任书。一方面规范入矫宣告成果,从源头上把关,让服刑人员了解社区矫正的程序规范性和严肃性,从而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可以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服从帮教小组的监管,在日常生活中愿意接受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二是填写一份入矫人员回访表,通过回访表了解司法所宣告的成效。回访表主要包括:1.宣告仪式是否举行;2.帮教小组成员是否参加;3.宣告程序是否按程序进行;4.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期限是否知晓;5.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是否知晓;6.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期间被禁止的事项是否知晓;7.服刑人员对司法所规定的报到期限是否知晓等七个事项;三是观看一个回访教育短片,通过生动形象的教育短片,感化社区矫正人员,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到自身错误,从内心矫正自身的问题;四是分享一个警示案例。结合服刑人员自身所犯的罪行,从鲜活的实例出发,警示服刑人员的行为,督促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规定,不要再以身试法;五是发放一份《弟子规》宣传资料,通过《弟子规》等传统文化教育的推广,让服刑人员从内心得到传统文化的教育感化,督促其规范自身的行为,从源头上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治和教育,实现同步监督效果。
(四)感化社矫人员,实现矫正效果
传统的教育效果会到达一定的瓶颈,创新思路利用新的合理的矫正思路是需要不断探索的。笔者所在的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探索将《弟子规》教育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来。具体做法:一是引导司法所转变工作思路,结合其各自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对症下药,在日常教育中提高道德教育的地位,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熟知《弟子规》内容的前提下,将此内容扎实贯穿到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当中;二是组织传统文化的集中教育,日常工作中增加与服刑人员座谈交流的机会,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结合公益性劳动,消除服刑人员投机取巧,好逸恶劳的思想;三是加强监督,要求服刑人员及时反省自身的行为,每月的书面思想汇报要认真反映学习传统文化的学习心得,起到规范其行为的效果。四是通过与司法所共同交流掌握服刑人员的日常思想活动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实效性,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
综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如何协调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是必要且亟需的,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初始阶段中引入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如针对未成年犯在回访期间对其引入《弟子规》教育,当然这并不是要抛弃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性,而是有别于刑罚执行前的法律适用工作,监外执行中以道德促教育,多一些人性化的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下这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注释:
赖毅敏.浅议社区矫正现存的问题和不足.金卡工程.2010,14(11).
崔建.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山东大学.2011.
谭恩惠、李玲芳.略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2).16-19.
袁其国、周伟、申国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监督检察 职能
作者简介:孙宝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锐、张行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61
刑罚执行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法律适用的最后阶段,是具体体现刑事法律价值和实现法律效果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在此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列为重点工作,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作为基层检察干警,多年的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经验总结认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属开放性刑罚,因此社区矫正制度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刑罚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样应当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与人权保护。 从实践来讲,如何平衡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矫正的社会效果是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机关移交至司法行政机关以后,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逐步完善。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法》的持续缺失,加之司法行政机关接手此项工作的时间尚短,从人员配置、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作为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监督检察工作同样需要不断探索创新。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的开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如何更有效的落到实处。
一、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中审判机关对社区矫正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问题仍然存在。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等单位在对罪犯作出缓刑、管制的判决后应及时将判决以及执行通知书转递司法机关并抄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然而,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实际操作当中,特别是外省市法院判决后有不能及时抄送相关法律文书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样以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容易形成盲区,造成无法及时、全面的监督,社会服刑罪犯便有了脱管、漏管的可趁之机。
2.基层司法所在对社会服刑罪犯监管工作中容易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卷宗与动态管理系统内容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经过多年的考察研究总结,很多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因为工作繁忙,容易疏忽对社矫人员的档案整理,容易造成卷宗繁杂无序、检查核查记录有填写不及时或者提前填写的现象、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有缺页、《社区矫正责任书》签名处是否按捺手印等诸多问题;部分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卷宗与社区矫正动态管理系统也存在不一致现象,久而久之便难以客观准确全面的反映该地区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二是对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入矫宣告程序履行不完备,社区矫正小组作用发挥的不够充分:笔者经过考察,很多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在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思想上麻痹大意,进而导致违反规定甚至违法犯罪的发生。经过调查发现:聚众斗殴以及交通肇事犯罪是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主要罪行。年轻人因为吸食毒品以及频繁出入不良场所引发的犯罪也占重新犯罪中的较大比例。应当说服刑人员在“源头上”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没有深刻认识,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也没有敬畏之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矫正小组履行职责也没有到位,监管措施力度需要加强。
三是司法所办公场所以及人员配置存在问题:司法所依然存在社区矫正谈话场所不固定,司法所办公场所不规范的现状。如谈话教育、入矫宣告不能在独立场所进行,且在场人员复杂,既缺乏严肃性,又存在安全隐患;甚至个别司法所只有一名警官,人员少、工作杂、任务重,且“一人所”存在执法隐患,一人执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人所”同样存在廉政隐患,权力缺乏监督制约,易滋生腐败;部分司法所服刑人数较多且均为女,对于部分服刑人员缺乏震慑力。
四是部分司法所日常管理不规范:个别司法所的个别服刑人员存在不服从管理,报到不及时,外出不请假等现象;地理位置位于辖区边缘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容易出现不请假、擅自跨区域活动的行为;部分判处交通肇事以及危险驾驶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规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二、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保证“数据统一”,防止脱漏虚管发生
首先检察机关要确保每月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数据进行两次核对,从而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发现脱漏虚管、及时矫正不服管理、及时防止重新犯罪,加强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其次强化联合检查。 配合社区矫正科开展季度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突出的司法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以及专项检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科的检查数据,真正做到监督同步。
(二)做到“监督有痕”,保证监督质量
将集中例行考察的监督考察制度化,每考察一个司法所,要填写社区矫正监督考察情况反馈表,重点考察交付执行情况、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填写整理情况、社区矫正监管活动开展情况、社区矫正动态管理系统与卷宗的一致情况、帮教小组监督情况。 每检察一个司法所要做好监督考察记录,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监督要求纠正司法所工作的不足之处,同时动态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学习信息,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力度。
(三)确保“同步反馈”,完善社区矫正入矫工作 将社区矫正入矫以及解矫同步监督进一步改进,实现“现场监督 监督回访 回访教育”模式。即要求入矫人员在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后,三日内与帮教小组中的家属人员一同到检察院监所部门报到反馈。通过“五个一”模式实现矫正效果,一是递交一份社区矫正责任书。一方面规范入矫宣告成果,从源头上把关,让服刑人员了解社区矫正的程序规范性和严肃性,从而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可以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服从帮教小组的监管,在日常生活中愿意接受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二是填写一份入矫人员回访表,通过回访表了解司法所宣告的成效。回访表主要包括:1.宣告仪式是否举行;2.帮教小组成员是否参加;3.宣告程序是否按程序进行;4.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期限是否知晓;5.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是否知晓;6.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期间被禁止的事项是否知晓;7.服刑人员对司法所规定的报到期限是否知晓等七个事项;三是观看一个回访教育短片,通过生动形象的教育短片,感化社区矫正人员,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到自身错误,从内心矫正自身的问题;四是分享一个警示案例。结合服刑人员自身所犯的罪行,从鲜活的实例出发,警示服刑人员的行为,督促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规定,不要再以身试法;五是发放一份《弟子规》宣传资料,通过《弟子规》等传统文化教育的推广,让服刑人员从内心得到传统文化的教育感化,督促其规范自身的行为,从源头上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治和教育,实现同步监督效果。
(四)感化社矫人员,实现矫正效果
传统的教育效果会到达一定的瓶颈,创新思路利用新的合理的矫正思路是需要不断探索的。笔者所在的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探索将《弟子规》教育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来。具体做法:一是引导司法所转变工作思路,结合其各自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对症下药,在日常教育中提高道德教育的地位,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熟知《弟子规》内容的前提下,将此内容扎实贯穿到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当中;二是组织传统文化的集中教育,日常工作中增加与服刑人员座谈交流的机会,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结合公益性劳动,消除服刑人员投机取巧,好逸恶劳的思想;三是加强监督,要求服刑人员及时反省自身的行为,每月的书面思想汇报要认真反映学习传统文化的学习心得,起到规范其行为的效果。四是通过与司法所共同交流掌握服刑人员的日常思想活动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实效性,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
综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如何协调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是必要且亟需的,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初始阶段中引入道德教育是可行的,如针对未成年犯在回访期间对其引入《弟子规》教育,当然这并不是要抛弃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性,而是有别于刑罚执行前的法律适用工作,监外执行中以道德促教育,多一些人性化的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下这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注释:
赖毅敏.浅议社区矫正现存的问题和不足.金卡工程.2010,14(11).
崔建.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山东大学.2011.
谭恩惠、李玲芳.略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2).16-19.
袁其国、周伟、申国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