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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全国二类口岸清理整顿后口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署岸发[2001]4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对《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 口岸是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