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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两年出现的船舶超航区航行情况下产生的保险理赔争议(尤其是涉及在三沙市下辖的诸岛附近航行的问题),本文明确了船舶超航区航行的含义,指出船舶超航区航行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船舶超航区航行也有可能面临保险入拒赔的风险。我国现行海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船舶超航区航行构成船舶不适航,若保险人意图以船舶超航区航行为由拒赔,则应举证证明承保船舶存在超航区航行的事实、以及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