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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即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率加大税率,依次为30%、40%、50%,最高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