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的统计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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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式下,税务机关一般对提供的统计报表进行资料汇总、分析。但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渠道的多元化,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增加,税务机关的税收调查很难取得真实的数据资料。因此,必须研究进行其他方式的调查,为制定宏观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提供依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重点调查 典型调查
  
  一、引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自从1799年创立至今,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英、美、日等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一般占到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开征的,当年该税的全国收入不足20万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迅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更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1994年为72.67亿元,2008年就高达到3722.19亿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按分类所得设置税率,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重的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一般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汇总后交税务机关。另一课税重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则主要以自行申报为主。二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填报纳税报告表或申报表等统计报表,税务机关再根据这些统计报表进行资料汇总。
  二 、 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查与征管方法
  我国现行的税法中,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计征办法。因此,在确定征税对象时,为了便于征管和防止税款流失,采用分项列举的方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
  在11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具体是指个人在任职或者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具体到缴纳税款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同时要代扣税款,并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2.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方法
  另一应税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缴纳税款时,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个体工商户在次月7日内填写《个体工商户所得月份申报表》,并预缴上月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多退少补。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大部分是采用定期定额制度。这种征收方式简便、易行,在个体私营经济账证不全,纳税意识淡薄,现金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对组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收收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现行的税收调查方法
  不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方法主要是采用经常性统计报表,这种制度在执行时,一方面,国家对统计报表规定了统一的表式,统一的报送程序,统一的报送时间,所以可以保证所搜集资料的统一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统计报表制度是一种制度化的调查方式,可定期取得统计资料,因此具有统计报表资料的连贯性;另外,统计报表可以比较准确的反映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结构、现状,是对内、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依据。
  4.个人所得税调查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1)个人工资外收入明显增加;(2)非货币收入明显增加;(3)灰色收入从税收角度来看,没有得到任何控制;(4)个体工商户在申报时隐瞒收入或加大成本、费用,偷、漏个人所得税。以上问题的出现使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方法在统计资料的获得上出现了很大漏洞。
  三、 采用其他调查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进行补充
  面对在个人所得税税收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税务部门需要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方法 ,对原有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
  1.调查人员的专业化
  对原有调查方法完善与改进的前提是实施调查的人员专业化,所以首先应从人员分工制度上进行改革。具体做法可以采取“人员分离”或“机构分离”。“人员分离”是指在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征收人员、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和调查工作,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分离”是指调整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在税务机关内分设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税收调查三个机构。这两种类型都是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划分为征收、管理和调查几个环节,共同实施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这种“分离”的征管模式,按照征、管、查的要求,一方面对纳税人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上,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可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2.我国的税收调查
  我国在实施税收调查时,一般可以分为两部分:
  (1)税务部门实施的调查。税务部门实施的调查主要是指经常性的统计报表制度。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经验或历史情况,对估计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为了配合调查的实施,还应加强一些措施的执行。例如,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查的同时,可以对纳税人按收入多少分开管理。对高收入群体可以实施建档管理,详细记载收入总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欠缴税额等。对高收入者收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分清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在对高收入群体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中等收入和低收入群体的征管,主要是抓住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这一重要环节。
  (2)委托社会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在对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时,由于隐性税源扩大及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如果由税务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很难获得真实的数据资料。这时,便可以委托社会专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
  委托调查机构进行的调查有很多种,在此针对个人所得税中需要重点调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情况两项提出具体实施时的建议:
  ①采用典型调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查。
  调查时对典型单位的数据和情况,进行直接的观察、计算、检查、核对,用典型调查的结果对税收统计报表获得的资料进行补充。其中正确选取典型是整个调查的关键,典型选得好,看到的是代表全局的真实现象,但选偏了或选中不具备代表意义的单位,就容易被假象所蒙蔽。选取个体工商户的典型时首先要通过统计报表搜集上来的资料对全局的情况有一个初步了解,有计划的确定调查单位。
  虽然典型调查是一种比较灵活,深入的调查,但它运用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情况的调查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典型调查缺乏对作为典型的单位的代表程度进行检测的手段,因而在选择典型单位时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有较大的随意性。第二,各调查单位间差异较大,虽采用划类选典,但用典型调查资料推算总体数值时,因无法计算误差,所以推断结果只是一个近似值。
  由于典型调查在个人所得税的调查运用中,存在着局限性,因此在使用时应该与其他调查方法配合使用。一方面,典型调查要与统计报表相结合,因为统计报表资料是对调查总体初步认识的基础,而典型的选择往往又依赖于我们对所调查的现象总体的初步认识,所以典型调查要在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抽样调查的方法,在划类选典时,按一定的比例从各类中选择典型单位,然后进行比例推算。这样获得的推算结果的可靠性可大大提高。
  ②采用重点调查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查
  对工资薪金所得用累进制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高收入,均衡社会分配。因此在税收调查时,可以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调查,用获得的资料对税收统计报表进行补充和修订。
  ●具体方法
  重点调查就是在调查单位中选择其中的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这里重点单位的含义是:这部分单位数量占全部单位数量的比重很小,但就调查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占很大比重。高收入群体就属于这种重点单位。工资薪金所得有人员稳定,收入稳定的特点。所以在调查前可以通过上一年度的个人年收入的多少,对高、中、低收入群体进行界定,将高收入群体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调查中最关键的步骤是对高收入群体的界定。一般来说,把工资薪金所得适应某一种税率以上的纳税人认定为高收入群体。但在对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重庆、西藏)调查中发现,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3个地区(上海、广东、北京)与最低的3个地区(黑龙江、江西、河南或内蒙古)之间,平均工资差额已经达到了5079元,并有逐年扩大之势。因为各地区的工资差距很大,所以全国对高收入群体适用的税率不应该作统一规定,而应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对收入群体做出界定后,便可具体实施调查。在资料搜集方面,重点调查要求对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但由于税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并且高收入群体中调查单位数量仍然较多,且单位同质性较强,所以可以在重点单位内实行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的优点
  第一,重点调查的调查单位少,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花费的时间少。在我国税务调查及征管力量有限的条件下,采用重点调查可以花费较少的调查力量而能取得较好的调查效果以及可近似全体的资料。
  第二,重点调查从范围上看,是在全部单位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为被调查的单位少,所以可以对其进行深入的详细的调查,而由于被调查的重点单位在所研究现象的总量中占有绝大比重,所以重点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基本能代表所调查现象的情况,或者说,所调查得来的数据可以近似的说明现象的基本趋势。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虽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十分低下。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都大于20%,其中最高的为丹麦,达到了54%,其次新西兰为45%,澳大利亚为40%,加拿大为37%,美国为36%,英国为28%,日本为23%。而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中的比重则在6%-10%。而我国的此项比重仅在将近10%。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由于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过小,就无法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也不能发挥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四、结论
  为了获得更准确的资料及配合多种调查方法的实施,应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催报催缴和稽查等全部通过微机系统进行处理,形成广域的乃至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另外要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例如,统计、财政、福利、海关、银行等之间的联系,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的联网系统。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查与征管工作,堵塞偷逃税漏洞,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必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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