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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军人职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军人后勤保障制度究竟怎样改革,成了当前所有军人关注的热点。研究军人物质利益的实现,准确把握军人物质利益的属性、特点,具极强的现实意义,显得非常必要。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观察与研究,提出一点粗浅的思考,以求抛砖引玉。
一、如何理解军人物质利益的属性
现代汉语中“物”、“物质”、“利益”的释义分别为:“法律用语,权利主体之一,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活资料、金钱等”、“好处”。这样规定的长处是简明扼要,以生活化的语言,概括了物质的内容,揭示了利益的一般本质属性:即对象对主体的肯定、增益等性质。但仅仅把利益,规定为“好处”是不够深刻和丰富的。理论届对利益的含义,主要集中在这样三点上:第一,在最直接、最直观的形态上,利益表现为主体对外界对象的创造和享用。第二,在功能和目的上,利益是为主体谋幸福的。。第三,在社会历史内容上,利益是受一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因此可将利益定义为:主体(劳动者个人、企业、村社,乃至党和国家)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为自己谋幸福,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
物质利益,相对于政治利益、精神利益而言。主体在追求、实现和捍卫利益的过程中,必须指向外界对象,而对象又有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之分。据此,从客体的角度,利益可以划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从每个个人到全人类,要谋生存、求发展、图富强、争自由,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衣食住行,都必须有满足这些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必须通过积极主动的物质活动,去生产这些资料,由此便形成了从个人到全人类的物质利益。同时,人们只有结成社会,生产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各种组织机构、国家机器、政党制度,以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形成和维护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营造和保持整个国家的和平环境,实现特定社会里的利益追求,因此就有了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利益(包括安全利益);每个人几乎与生俱来都在享有基本的生存保证的同时,要享有精神自由,要有起码的尊严、人格和荣誉,进而要思考和追求人生(包括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本身)的意义和奥秘,要追求精神的充实、完美和愉悦,这些便构成了每个人的精神利益。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人们的物质利益(需要)与精神利益(需要)常常交织在一起。而且,人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越高,这种交织也越紧密。例如,“穿着美观大方的服装,既满足了物质需要(保暖),也满足了精神需要(美感)。又如,适用美观的建筑物,既满足了物质需要(作为住宅),也满足了精神需要(作为艺术)”同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也能体会到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交织。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的。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大类,后者指造成民事主体人身伤害或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即公民、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精神利益损害的客观形式除了“纯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外,还有“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因素的损失’’两种。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以此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补偿损害的基本功能。因而我们看到,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案的判决结果,除了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受害人常常要得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但是它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的享受。”
军人的工资福利是军人物质利益的主体部分和基本形式。军人的工资,从生产角度看它是军人生产中所投入的活劳动的货币资金表现形式,是一种费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借助工资来计量生产中所消耗的活劳动;从分配的角度看,它是劳动者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报酬,是军人个人消费晶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军人的福利,泛指军人和其他公民依据物质帮助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社会优抚、救济和公共福利取得个人消费品的一种辅助形式。
我军现行的政策制度,除了各类军人工资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对其它各项实利性待遇,大到服役年限、家属随军、住房面积、乘车档次,小到服装质料、招待规格、福利等次等个人物质利益(当然大部分并非仅仅是物质利益)的差别,规定得越来越详细明了,而且都与每个人的职级、军衔、功奖紧密挂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军人物质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初步做这样的归纳和概括:它既指那些能够直接地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生理需要,以货币与实物为形式的工资福利;又包括那些带有政治(安全)、精神利益色彩,能够间接地满足人们各种物质性需要,以表格证章、政策制度为形式的职衔功奖、各种权益等。
由此可见:军人的物质利益,本质上是军事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在军人物质性消费资料方面的体现,是对军事劳动价值的报酬、补偿和奖励,是劳动力再生产规律和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规律在军事领域发生作用的具体表现。
二、如何理解军人物质利益的特点
从军人物质利益的分配形式和实现渠道看,军人的物质利益同社会其他阶层相比,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整体性。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特点,使国家在考虑军人利益时,不能仅仅着眼于个别特殊问题的解决,而必须着眼于一般性或普遍性问题的解决,致力于军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军人个体利益的改善程度,取决于军队整体利益的改善程度。军人不可能像其他一些社会成员,诸如个体户那样,靠自己找门路、自我奋斗来获得或改善个人的物质利益。军人利益的这种整体性特点,保证和决定着军官与军官、士兵与士兵之间的利益不会出现较大差别,不会像地方那样在经济收入上出现过大的悬殊,但同时也会有个别或部分军人的特殊利益难以解决的问题。
2、依赖性。军队是一个消费型的集团,其所需的经费,必须依赖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靠国家财政提供。军队在建设与发展上对国家经济的这种依赖性,决定了军人利益在改善和提高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依赖性。离开丁国家的经济支持,军队整体利益乃至军人个人利益都不可能有任何保障。
3、滞后性。军人物质待遇的提高取决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军人所受益的时间和速度,同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的成员相比、又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拿工人来说,工厂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直接同工人的物质分配挂起钩来。军队则不然,当年国家经济发展了,财政收入增加了并不可能当年就使军队受益,而要等国家重新平衡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时,才能通过增加军费的形式拨款给军队,尔后使军人受益。
4、阶段性。同社会其他成员相比,大多数军人由于在人生中途需要进行职业转换,因此,军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在时序上有一个断层。军人不论是转业还是复员,从工作到生活都得从头学起做起;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军人退出现役后,地方能给予多少利益,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如何衔接这个利益的断层,使军人退役后的经济利益有个比较稳定的保障,这是目前军人关心自身利益的一个根本焦点,解决不好,很容易出现军心不稳的问题。
5、受限性。军队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高度的集中统一性,要求军人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决定、命令、指示,忠于职守,不计得失,完全以组织行为流动,而不能像其他社会成员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职业进行自主选择。同时,国家对军队不准搞生产经营和军人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等,有着许多硬性规定,因此军人无法像地方人员那样,取得兼职性收入、投资性收入或投机性收入,来自我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作者单位:1.武警警官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2.武警警官学院人文社科系)
一、如何理解军人物质利益的属性
现代汉语中“物”、“物质”、“利益”的释义分别为:“法律用语,权利主体之一,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活资料、金钱等”、“好处”。这样规定的长处是简明扼要,以生活化的语言,概括了物质的内容,揭示了利益的一般本质属性:即对象对主体的肯定、增益等性质。但仅仅把利益,规定为“好处”是不够深刻和丰富的。理论届对利益的含义,主要集中在这样三点上:第一,在最直接、最直观的形态上,利益表现为主体对外界对象的创造和享用。第二,在功能和目的上,利益是为主体谋幸福的。。第三,在社会历史内容上,利益是受一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因此可将利益定义为:主体(劳动者个人、企业、村社,乃至党和国家)创造和享用外界对象,为自己谋幸福,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
物质利益,相对于政治利益、精神利益而言。主体在追求、实现和捍卫利益的过程中,必须指向外界对象,而对象又有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之分。据此,从客体的角度,利益可以划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从每个个人到全人类,要谋生存、求发展、图富强、争自由,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衣食住行,都必须有满足这些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必须通过积极主动的物质活动,去生产这些资料,由此便形成了从个人到全人类的物质利益。同时,人们只有结成社会,生产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各种组织机构、国家机器、政党制度,以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形成和维护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营造和保持整个国家的和平环境,实现特定社会里的利益追求,因此就有了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利益(包括安全利益);每个人几乎与生俱来都在享有基本的生存保证的同时,要享有精神自由,要有起码的尊严、人格和荣誉,进而要思考和追求人生(包括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本身)的意义和奥秘,要追求精神的充实、完美和愉悦,这些便构成了每个人的精神利益。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人们的物质利益(需要)与精神利益(需要)常常交织在一起。而且,人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越高,这种交织也越紧密。例如,“穿着美观大方的服装,既满足了物质需要(保暖),也满足了精神需要(美感)。又如,适用美观的建筑物,既满足了物质需要(作为住宅),也满足了精神需要(作为艺术)”同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也能体会到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交织。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的。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大类,后者指造成民事主体人身伤害或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即公民、法人的精神利益损害。精神利益损害的客观形式除了“纯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外,还有“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因素的损失’’两种。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以此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补偿损害的基本功能。因而我们看到,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案的判决结果,除了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受害人常常要得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但是它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的享受。”
军人的工资福利是军人物质利益的主体部分和基本形式。军人的工资,从生产角度看它是军人生产中所投入的活劳动的货币资金表现形式,是一种费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借助工资来计量生产中所消耗的活劳动;从分配的角度看,它是劳动者依照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报酬,是军人个人消费晶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军人的福利,泛指军人和其他公民依据物质帮助原则,通过社会保险、社会优抚、救济和公共福利取得个人消费品的一种辅助形式。
我军现行的政策制度,除了各类军人工资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对其它各项实利性待遇,大到服役年限、家属随军、住房面积、乘车档次,小到服装质料、招待规格、福利等次等个人物质利益(当然大部分并非仅仅是物质利益)的差别,规定得越来越详细明了,而且都与每个人的职级、军衔、功奖紧密挂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军人物质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初步做这样的归纳和概括:它既指那些能够直接地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生理需要,以货币与实物为形式的工资福利;又包括那些带有政治(安全)、精神利益色彩,能够间接地满足人们各种物质性需要,以表格证章、政策制度为形式的职衔功奖、各种权益等。
由此可见:军人的物质利益,本质上是军事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在军人物质性消费资料方面的体现,是对军事劳动价值的报酬、补偿和奖励,是劳动力再生产规律和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规律在军事领域发生作用的具体表现。
二、如何理解军人物质利益的特点
从军人物质利益的分配形式和实现渠道看,军人的物质利益同社会其他阶层相比,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整体性。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特点,使国家在考虑军人利益时,不能仅仅着眼于个别特殊问题的解决,而必须着眼于一般性或普遍性问题的解决,致力于军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军人个体利益的改善程度,取决于军队整体利益的改善程度。军人不可能像其他一些社会成员,诸如个体户那样,靠自己找门路、自我奋斗来获得或改善个人的物质利益。军人利益的这种整体性特点,保证和决定着军官与军官、士兵与士兵之间的利益不会出现较大差别,不会像地方那样在经济收入上出现过大的悬殊,但同时也会有个别或部分军人的特殊利益难以解决的问题。
2、依赖性。军队是一个消费型的集团,其所需的经费,必须依赖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靠国家财政提供。军队在建设与发展上对国家经济的这种依赖性,决定了军人利益在改善和提高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依赖性。离开丁国家的经济支持,军队整体利益乃至军人个人利益都不可能有任何保障。
3、滞后性。军人物质待遇的提高取决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军人所受益的时间和速度,同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的成员相比、又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拿工人来说,工厂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直接同工人的物质分配挂起钩来。军队则不然,当年国家经济发展了,财政收入增加了并不可能当年就使军队受益,而要等国家重新平衡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时,才能通过增加军费的形式拨款给军队,尔后使军人受益。
4、阶段性。同社会其他成员相比,大多数军人由于在人生中途需要进行职业转换,因此,军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在时序上有一个断层。军人不论是转业还是复员,从工作到生活都得从头学起做起;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军人退出现役后,地方能给予多少利益,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如何衔接这个利益的断层,使军人退役后的经济利益有个比较稳定的保障,这是目前军人关心自身利益的一个根本焦点,解决不好,很容易出现军心不稳的问题。
5、受限性。军队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高度的集中统一性,要求军人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决定、命令、指示,忠于职守,不计得失,完全以组织行为流动,而不能像其他社会成员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职业进行自主选择。同时,国家对军队不准搞生产经营和军人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等,有着许多硬性规定,因此军人无法像地方人员那样,取得兼职性收入、投资性收入或投机性收入,来自我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作者单位:1.武警警官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2.武警警官学院人文社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