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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实践中,公安行政调解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且颇有争议、调解效力缺乏法律保障、调解方法与调解技巧欠缺等缺陷和不足。作为一种典型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公安行政调解是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重要的补充与延伸。应坚持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明确界定公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增强基层组织在公安行政调解中的作用改进公安行政调解方式,使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焕发新的活力与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