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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储户在存单(折)遗失、灭失或被盗后,都是通过挂失的方式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的增加,存单可以用来质押或背书转让,挂失的方式已不能充分保护存单(折)权利人的利益,也使储蓄机构审查风险加大,易于陷入各种纠纷之中,亟须予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