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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埃斯特兰的“认识论程序主义”从哲学层面驳斥了真理和民主不相容的立场,指出了实质公 正是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并提出了 “来自程序的正确性”概念以及相关实践标准,确立了正确性是民主 的合法性的“弱”且“必须”的条件.“认识论程序主义”是“认知公正”的一种形式,是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 平衡.“治理型民主”意味着调和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认识论程序主义”可运用于治理型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