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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背景
作为语言哲学的奠基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后期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与世界之间所谓的共同“逻辑结构”只不过是一种主观理想,我们应该回到日常语言中寻找语言与实在的关系。在他的后期名著《哲学研究》中,他强调语言的意义要在其使用中加以把握,语言哲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日常语言的用法,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奥斯汀、塞尔等人逐步从一种全新的角度研究意义问题,即将语言表达视为行为方式,对言语行为进行研究。
奥斯汀早期区分了叙事句和施为句。前者陈述事实,有真有假;后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某种行为,并不描述世界,没有真假,但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后来奥斯汀进一步提出了言语行为二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使该理论趋于系统化和精确化。他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三类:(1)叙事行为或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即“说某事的行为”,主要是陈述一个事实;(2)施事行为或言外行为(illocufionary act),即“在说中实施的行为”,如:警告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传达言者的用意和意图;(3)成事行为或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通过说出一个句子有意无意地对自己或别人产生某种效果。在这三层意义中,施事行为是他的意义理论的核心。同时,他还强调意义对于现实语境的依赖,离开具体语境,单纯的意图、意向不可能构成言语行为。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在他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在研究话语的过程中,塞尔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修正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说话行为futter-anceact)、命题内容行为(preposifional act)、施事行为(illocuti-nary act)、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塞尔对言语行为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给言语行为分类,给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或范畴以理论上的说明。
二、言语行为的核心——语用行为的分类与分析
1.奥斯汀“语用力量”概念的提出
奥斯汀认为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且可以对它们进行概括和分类,不同的使用方式可以根据话语中具有明显语用力量(i110cutionary force)的动词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他区分出5种不同类型的语用力量,即: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f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行为式(behabitives)、阐述式(exposifives),每一类中都列出经过严格分析才确定下来的一些动词。奥斯汀通过对语用力量的分类来解释语用行为,说明不同的动词表示着不同的语用力量,而且语用力量和语境紧密相关。即使是相同的语用力量在不同的语境中所体现的力量也有所不同,这一观点不仅为语用学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依据,而且对日常语言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塞尔对语用行为的分类
塞尔基本同意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法,但是他用命题行为(proposifional act)取代了三分法中的语谓行为,他认为后者其实也是语用行为中的一类。然而塞尔对语用行为的分类及其依据与奥斯汀有所不同,在很多情况下,根据他的分类标准不需要判别句子的真假条件就可以作出准确理解。他指出,虽然每一类行为都有同样的目的,但具有同样目的的言语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言外之力。塞尔的新的分类和其所依据的标准更加系统、规范,因此成为关于言语行为的权威理论,并为语言分析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言语行为的意向性
为深入界定言语行为概念,塞尔引入意向性概念:言语行为不仅使用语言符号,而目表达说话人的意向。在他看来,“表达式”和“记号”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一区别在于,尽管每个记号与它所表示之物具有某种关系,但并不像表达式那样具有“意义”。而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他认为,意义问题和意向性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由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都涉及到了说话者的说话意图、意向,所以塞尔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意向性(intenfionality)问题。塞尔在研究和分析言语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以言行事中的语旨力与意向有着密切关系。他说:“在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成中,意向性有双重层次,一层是行为的完成中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一层是完成行为的意向。”就后一层意向性来说,正是由于说话者把表达某种意义的意向赋予了话语,话语才具有了各种言语行为功能;就前一层意向性来说,塞尔认为,话语有意向性就如愿望、担心、信念等精神状态有意向性一样。这一层意向性就是一个人的某些精神状态指向自身之外的外部分界的特征。
四、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反思
“行为主义”(behaviorism)把语言(language)视为“在具体情境中刺激规则行为产生的信号”来研究(Morrisl946:125)。根据这种观点语言是一种中介现象。也就是说,语言是透明的,而且其本身并不重要,它不应该引起任何独立的结果。行为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根本不想从事语言实践”,他们“只是考虑词对说话人”(speaker)的作用(陈嘉映2003,53-54)。言语行为可以作为某些典型、基本的言语游戏(speech games)的分类基础来研究。关于真的论断是一种独特的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既不能混淆艺术中的臆想与现实,也不能混淆一种语言游戏的规则与另一种语言游戏的规则。为了称谓这些规则构成的系统以及这些规则的运用情况,可以使用“交际策略”(commu-nicative strategy)概念:说话人借以向受话人传达自己意向的各种形式和方法的总和。于是,意义问题就可以按照不同种类的游戏来提出和解决。把叙事性的真实纳入言语行为,通过将同客观事态密切联系的真实这一评价标准改为同说话人密切联系的意向或相信状态(真诚性),不仅可以大大扩展言语行为理论的适用范围,而且改变语言学、语言哲学以真值理论建构起来的整体架构,进而迎来洞悉语言本质和研究语言的崭新格局。
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L)在批判心智状态的时候就指出:“说话人的内部状态和内在体验同言语水远相伴”(Wittgen-stein L1958:76)。假设与真诚性匹配的心智状态不充分,那么说话人实际上并不总是能够实现自己的意向。研究自然语言要求研究者直面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和承认这些游戏的独特规则,同真实的探求没有联系。语言的意义不可能与外在物理世界符合,因此以符合论为基础的真值理论不能作为语言意义,尤其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语言的本质体现为人的存在方式,所以,作为人的标志性属性,意向、真诚性等应该成为语言研究的焦点。
作为语言哲学的奠基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后期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与世界之间所谓的共同“逻辑结构”只不过是一种主观理想,我们应该回到日常语言中寻找语言与实在的关系。在他的后期名著《哲学研究》中,他强调语言的意义要在其使用中加以把握,语言哲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日常语言的用法,语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奥斯汀、塞尔等人逐步从一种全新的角度研究意义问题,即将语言表达视为行为方式,对言语行为进行研究。
奥斯汀早期区分了叙事句和施为句。前者陈述事实,有真有假;后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某种行为,并不描述世界,没有真假,但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后来奥斯汀进一步提出了言语行为二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使该理论趋于系统化和精确化。他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三类:(1)叙事行为或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即“说某事的行为”,主要是陈述一个事实;(2)施事行为或言外行为(illocufionary act),即“在说中实施的行为”,如:警告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传达言者的用意和意图;(3)成事行为或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即通过说出一个句子有意无意地对自己或别人产生某种效果。在这三层意义中,施事行为是他的意义理论的核心。同时,他还强调意义对于现实语境的依赖,离开具体语境,单纯的意图、意向不可能构成言语行为。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在他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在研究话语的过程中,塞尔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修正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说话行为futter-anceact)、命题内容行为(preposifional act)、施事行为(illocuti-nary act)、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塞尔对言语行为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给言语行为分类,给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或范畴以理论上的说明。
二、言语行为的核心——语用行为的分类与分析
1.奥斯汀“语用力量”概念的提出
奥斯汀认为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且可以对它们进行概括和分类,不同的使用方式可以根据话语中具有明显语用力量(i110cutionary force)的动词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他区分出5种不同类型的语用力量,即:判定式(verdictives)、执行式(exercifives)、承诺式(commissives)、行为式(behabitives)、阐述式(exposifives),每一类中都列出经过严格分析才确定下来的一些动词。奥斯汀通过对语用力量的分类来解释语用行为,说明不同的动词表示着不同的语用力量,而且语用力量和语境紧密相关。即使是相同的语用力量在不同的语境中所体现的力量也有所不同,这一观点不仅为语用学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依据,而且对日常语言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塞尔对语用行为的分类
塞尔基本同意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法,但是他用命题行为(proposifional act)取代了三分法中的语谓行为,他认为后者其实也是语用行为中的一类。然而塞尔对语用行为的分类及其依据与奥斯汀有所不同,在很多情况下,根据他的分类标准不需要判别句子的真假条件就可以作出准确理解。他指出,虽然每一类行为都有同样的目的,但具有同样目的的言语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言外之力。塞尔的新的分类和其所依据的标准更加系统、规范,因此成为关于言语行为的权威理论,并为语言分析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言语行为的意向性
为深入界定言语行为概念,塞尔引入意向性概念:言语行为不仅使用语言符号,而目表达说话人的意向。在他看来,“表达式”和“记号”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一区别在于,尽管每个记号与它所表示之物具有某种关系,但并不像表达式那样具有“意义”。而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他认为,意义问题和意向性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由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都涉及到了说话者的说话意图、意向,所以塞尔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意向性(intenfionality)问题。塞尔在研究和分析言语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以言行事中的语旨力与意向有着密切关系。他说:“在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成中,意向性有双重层次,一层是行为的完成中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一层是完成行为的意向。”就后一层意向性来说,正是由于说话者把表达某种意义的意向赋予了话语,话语才具有了各种言语行为功能;就前一层意向性来说,塞尔认为,话语有意向性就如愿望、担心、信念等精神状态有意向性一样。这一层意向性就是一个人的某些精神状态指向自身之外的外部分界的特征。
四、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反思
“行为主义”(behaviorism)把语言(language)视为“在具体情境中刺激规则行为产生的信号”来研究(Morrisl946:125)。根据这种观点语言是一种中介现象。也就是说,语言是透明的,而且其本身并不重要,它不应该引起任何独立的结果。行为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根本不想从事语言实践”,他们“只是考虑词对说话人”(speaker)的作用(陈嘉映2003,53-54)。言语行为可以作为某些典型、基本的言语游戏(speech games)的分类基础来研究。关于真的论断是一种独特的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既不能混淆艺术中的臆想与现实,也不能混淆一种语言游戏的规则与另一种语言游戏的规则。为了称谓这些规则构成的系统以及这些规则的运用情况,可以使用“交际策略”(commu-nicative strategy)概念:说话人借以向受话人传达自己意向的各种形式和方法的总和。于是,意义问题就可以按照不同种类的游戏来提出和解决。把叙事性的真实纳入言语行为,通过将同客观事态密切联系的真实这一评价标准改为同说话人密切联系的意向或相信状态(真诚性),不仅可以大大扩展言语行为理论的适用范围,而且改变语言学、语言哲学以真值理论建构起来的整体架构,进而迎来洞悉语言本质和研究语言的崭新格局。
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L)在批判心智状态的时候就指出:“说话人的内部状态和内在体验同言语水远相伴”(Wittgen-stein L1958:76)。假设与真诚性匹配的心智状态不充分,那么说话人实际上并不总是能够实现自己的意向。研究自然语言要求研究者直面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和承认这些游戏的独特规则,同真实的探求没有联系。语言的意义不可能与外在物理世界符合,因此以符合论为基础的真值理论不能作为语言意义,尤其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语言的本质体现为人的存在方式,所以,作为人的标志性属性,意向、真诚性等应该成为语言研究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