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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建筑业生产的高潮,合同的谈判签署和纠纷已经成为了建筑行业生产活动中的内容,如何控制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本文简单论述合同签订中应把握好的关键点。
【关键词】合同;签订;关键点
一、重视合同就是重视自身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安工程项目,规定承、发包双方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均有有严格的约束力。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严谨、明确、及时,都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利益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签订严密、合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进展的重要一步。为此,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
1.1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1.1 协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
1.1.2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1.2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现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已经普遍采用这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它具的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二、合同签订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
2.1 承发包双方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应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部分是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还引导了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事项。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2.2 承发包双方都应该严格审查对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或建安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承发包双方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承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3 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顺利与否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3.1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3.2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2.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2.4 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量付款或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非常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相关程序约定和规范。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约束,降低实施风险。首先,就投标文件的不完全性和其他瑕疵的谈判成果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结算审计时产生争议。其次,结合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逐条研究合同通用条款,将不利因素在专用条款中加以合理限制。签订施工合同后至竣工结算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量计量。计量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二是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反索赔。做好此项工作要有预见性,要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注意时效和程序。三是竣工结算的审核。结算应以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如果承发包双方都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合理计价报价,认真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实施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就可顺利完成。
2.5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明确,以便于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操作,避免有关的纠纷发生。
2.6 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明确规定清楚,防止各方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和法律纠纷。
2.7 不可抗力量化非常重要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承发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长时间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如:某大型活动举行期间和其前后,因为安保等因素对履约的影响。
2.8 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结束语:
签订合同时还应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丛书编审委员会.建筑施工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赵全林.建筑施工合同管理[J].建筑经济,2003.2,46-47
【关键词】合同;签订;关键点
一、重视合同就是重视自身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商定的建安工程项目,规定承、发包双方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均有有严格的约束力。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完备、严谨、明确、及时,都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利益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签订严密、合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进展的重要一步。为此,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高度重视。
1.1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1.1 协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
1.1.2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1.2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现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已经普遍采用这种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它具的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体现。
二、合同签订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
2.1 承发包双方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应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部分是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还引导了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事项。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2.2 承发包双方都应该严格审查对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或建安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承发包双方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承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3 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顺利与否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2.3.1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3.2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2.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2.4 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量付款或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非常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相关程序约定和规范。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约束,降低实施风险。首先,就投标文件的不完全性和其他瑕疵的谈判成果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结算审计时产生争议。其次,结合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逐条研究合同通用条款,将不利因素在专用条款中加以合理限制。签订施工合同后至竣工结算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量计量。计量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二是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反索赔。做好此项工作要有预见性,要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注意时效和程序。三是竣工结算的审核。结算应以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如果承发包双方都能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合理计价报价,认真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实施合同,竣工结算工作就可顺利完成。
2.5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明确,以便于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操作,避免有关的纠纷发生。
2.6 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明确规定清楚,防止各方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和法律纠纷。
2.7 不可抗力量化非常重要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承发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长时间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如:某大型活动举行期间和其前后,因为安保等因素对履约的影响。
2.8 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结束语:
签订合同时还应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参考文献
[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丛书编审委员会.建筑施工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赵全林.建筑施工合同管理[J].建筑经济,2003.2,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