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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件中,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是否应予以认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逐项进行审查。其中涉及当事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仲裁协议当事人解除仲裁管辖情形的应依据裁判作出地的法院地法即台湾地区法律进行相关事实的审查认定;涉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如审查后不具有上述条文所列情形的,应裁定认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