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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行为可能招致两种性质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其中,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行为,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违反森林防火管理应当处以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