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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全方位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努力提高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精神,现就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比例及几项具体规定1.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5%以内。对销售省内名优产品,向省外销售省内产品和承揽省外工程项目确实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