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受虐儿童权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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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曹健,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摘要】我国对于儿童救济体系建设不完善,面对着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虐童现象,现行立法没有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司法实践相对保守,以至于真正的追责缺乏有力依据,造成对受虐儿童保护的不尽如人意。受虐儿童救济体系建设应当是我国法治社会落实的重要步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受虐儿童;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爱护儿童的优良传统美德。尊老爱幼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时无刻不约束着人们,使得老人受到尊敬,儿童受到爱护。然而,古代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并非基于现代人权观念的基础之上,更多的是一种受到我国封建伦理纲常思想的道德约束,目的侧重于维护封建秩序。倘若子女违背了约束,出现因不孝、偷盗等情况,轻者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和家长的责打,重者甚至会被逐出家门或者处死。
  儿童权利作为人权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具有不同于成年人人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在内容上有所体现,更在于对其采取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儿童受到虐待时救济体系的建设。我国虐待儿童的现象严重,侵权主体复杂化,侵权手段多样化,对儿童乃至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儿童权利救济体系制度建设仍未完全符合要求,以至于儿童受到虐待后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司法行动捉襟见肘。法治社会应当尊重儿童权利,关注儿童权利救济体系建设。
  首先,对于儿童受到虐待的定义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笼统,仅仅靠《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以及国家政策无法真正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由于法律法规对儿童遭受虐待规定模糊,导致救济体系无法真正有效落实。因此,笔者建议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借鉴发达国家对于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用立法予以明确界定,具体认定对儿童的虐待方式并纳入法律。探究儿童具体受虐范围将成为解决问题第一步。
  其次,探究现状形成的原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地位和意义超越个体,在人生中甚至具有“根”的意义。儿童在这一伦理层面下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没有自己的权利,其言行严格受到“家法”、习惯法以及伦理的约束。在此观念影响下,儿童受到来自家长、族长、社会制度以及封建伦理的管教,甚至是责打,看起来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与此同时,父母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也并不会主动向社会承认自己教育的孩子出现了“问题”,这种传统的伦理观念使得虐童救济体系建设举步维艰。①
  再次,弱势群体生存现状不容乐观。儿童尚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社会压力的增大更导致了越来越多的人以儿童作宣泄自身不满情绪的突破口,再加上社会的保护和救济机制不完善,尤其是现今我国涉及到对受虐儿童保护的法律并不多,仅有的法律不仅严重落后,而且操作性不强,以至于司法实践相当保守。具体规范和救济制度的缺失成为了救济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
  纵观国际社会,解决儿童受虐问题,保障儿童权利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完善的儿童权利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然而当儿童受到来自不同主体的虐待、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儿童自己既不能运用民事的手段,通过侵权责任区进行追究,又无力运用刑法的力量,将侵权人送进监狱,也不能运用行政法的手段,让政府管理“家务事”。因此,法律需要为受到虐待的儿童构建救济体系。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付诸于实践,就会有相应的义务的履行。②权利受到侵害,必须要进行纠正,甚至建立专门的救济体系,以此来保障权利。
  首先,救济体系的建立需要立足社会实际。可以从民间组织机构发起,官方吸取经验进行完善。由于民间组织涉及范围广泛,保护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并根据习惯判断是否为虐待情况,因此,官方在进行立法时应着重采纳民间组织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法律来建立救济体系,为民间和官方的儿童权利保护提供重要依据。
  其次,重视对儿童和家长的普法教育。当下很多受虐儿童不知道自己哪些情况是受到虐待,哪些情况又是亲权行使的正常范围。帮助儿童的第一步是让他们知道他们挨了打、挨了骂有地方可说,加强合理的自我保护的教育。帮助家长的第一步则是让他们行使亲权时不要触及法律规定的界限,加强自我约束。
  再次,政府需要细化具体实施举措。第一步,设立儿童虐待咨询机构,开展宣传报道和普及活动,由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了解和处理事件。第二步,设立成人心理机构咨询中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年人的压力也随之越来越大,导致了家长、教师以及其他社会成年人通过虐待儿童来解决自身的压力。建立沟通疏导机制,缓解他们的心理问题,有助于降低救济体系的成本。第三步,政府需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完善社会服务,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完善社会保障。总之,这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不单单孩子的父母、继父母、学校教师、社会上可能解除孩子的机构所单独面对的现象,而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共同需要面对的普遍现象。这一点上,发达国家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
  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是权利的主体,成年人应该尊重儿童的尊严和价值。儿童受虐是社会的一颗毒瘤,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耻辱。对于受虐儿童现状的普遍关注是现代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之一。只有全民关注,全民参与,才能切实保护儿童权利,完善受虐救济体系,播撒人性的光辉。
  注释:
  ①赵彩艳棍棒下的救赎-从家暴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研究机制出发[J]法治社会,2013(11):54
  ②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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