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政”、“法律制裁”两词的法律反思

来源 :民主与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paceli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宪法1982年第1条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它根据我国国情,用“人民”代替“无产阶级”,极大地拓展了国家政权主体的范围,符合中国这样一个尚未完全工业化的国家其社会成员的现实状况。尤其是它改变了“无产阶级专政”中只提到“专政”一词的情况,在“专政”前面加了“民主”,使“民主专政”并列,这在当时对结束文革时期的“大民主”状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和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笔者认为,我们应进一步思考“专政”和“法律治裁”二者的功能和实际运用。“专政”一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国内法学界也认为:“所谓专政,就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即一定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施领导和管理,并强迫敌对阶级服从。” “阶级的一般原则和必要标志是铲除敌对阶级的根本制度”,列宁更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所镇压的对象“是指阶级而言,是指对某一部分居民进行有系统的斗争而言”,“专政……一定意味着消灭(或极大地限制,这也是一种消灭方式)被专政的或者说作为专政对象的那个阶级的民主”,可见“专政”的存在应当以“敌对阶级”的存在为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我们面临着“敌对阶级”的反抗,为保卫和巩固人民的政权,我们就必须进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用国家强力消灭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这是国家“专政”职能的体现。但是,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敌对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对那些破坏我国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个人或组织,用“法律制裁”即可,但“法律制裁”不等于“专政”。
  “法律制裁”与“专政”的区别在于:其一,性质不同。“专政”是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是统治阶级政权不稳固、面临着敌对阶级的强烈反抗,为巩固政权而采取的非常手段;而“法律制裁”是国家的法律行为,是国家政权基本巩固之后进入到和平建设时期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手段。虽然统治阶级就是统治国家的阶级,但国家并不一定都是阶级在进行统治,从法律上看现代国家应当由人民组建、被人民认可(通过选举),即应当是人民统治,而人民并不是一个阶级概念,她通常包括了社会上的各阶级(如我国目前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阶级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其二,对象不同。“专政”是针对被统治阶级的,而“法律制裁”是针对违法或犯罪的人(或组织)。二者都强调要打击对方,但“专政”打击的是阶级,是大规模的打击,打击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凡属于这个阶级的人都要打击;“法律制裁”打击的是人,通常是零星的个人,顶多是犯罪团伙或有关组织,一般不会牵涉到某个阶级或阶层。其三,依据不同。“专政”的依据是身份,只要你属于被统治阶级,有这样的“身份”,就要对你进行专政,不论你是否做过什么,反对什么;而“法律制裁”的依据是行为,只有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才打击,反之则不能打击,不论你属于哪个阶级,是什么“身份”,法律会同等对待。其四,存在的形态不同。“法律制裁”是社会的一种常态,任何社会只要有法律,就会有违反法律的人,就需要法律制裁;“专政”是社会的特殊状态,只有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专政”,任何国家都不宜长期地、频繁地动用“专政”职能。其五,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不同。“法律制裁”常常是通过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实施的,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专政”除了上述机关外还可以动用(事实上也常常动用)军队,军事权的特点是迅速、果断、猛烈,其运作程序则相对简单。其六,力度不同。“专政”是最严厉的打击手段,通常要“杀一批”、“关一批”,明显具有镇压的特点;而“法律制裁”中只有刑事制裁是比较严厉的,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则较为温和,这些制裁手段在数量上又远远多于刑事制裁。总之,“专政”功能的发挥通常需要依赖法律(主要是刑法),但法律的功能决不仅仅限于“专政”。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互联系。……对人民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专政是对人民民主的保障”。但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对应面应当是“专制”,而不是“专政”。民主体制是多数人统治,虽然在民主社会,国家的管理者仍然是少数人(多数人成为管理者是难以想象的,也不符合管理的本意,不可能是一种科学的管理),但这些管理者是由人民选举和决定的,在管理中他们必须依照人民事先为他们制定的法律进行管理(依法管理),事后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若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罢免他们的职务。民主和专政是两个问题,民主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专政是国家统治的一种手段,我们长期以来之所以认为民主和专政是紧密联系的一对矛盾,就是因为我们把民主也当作一手段,和专政是一种手段一样,共同为统治阶级服务,这实际上极大地贬低了民主的价值。
  也许有人会担心,如果国家只是依赖“法律制裁”,一般情况是可以应付的,但如果出现大规模的骚乱呢?没有“专政”手段能控制局势吗?这里实际上牵涉到紧急状态下的法律作用问题,在紧急状态下法律是否失灵?是否需要启动非法律机制?如用搞运动的方式发动群众?用专政的手段去对付敌人?笔者认为,这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作用的不信任和误解。法律不仅可以处理大量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可以在社会常态时期制裁违法和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也可以应对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时期是非常时期,需要启动特别法制,如《紧急状态法》等特别法,但这仍然是在法律的规范内进行运作,仍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仍然是只能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制裁,而不能是针对某一个阶级的“专政”(哪怕这个阶级的许多人参与了犯罪,法律也只能针对他们是否有犯罪行为而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能波及这个阶级的所有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紧急状态时期更需要法制,而不是抛开法制,法制并不是完全僵死的程序,在紧急状态下,她会赋予政府较多的灵活处理问题的权力,会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但这些都必须是在法律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而且事后要依法接受监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理性、公正和威严,才能促使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也能理智地、公正地、同时又是有效地处理问题,既可以防止政府在非常时期抛开法制,任意行政,侵犯人权,也可以避免群众运动似的狂热,以及在这种狂热中对某些人的不公平对待(侵犯人权)和由这种狂热产生的“救世主”崇拜(人治模式)。因此,即便是在发生了大规模骚乱的紧急状态时期,我们仍然要坚持用法律、而不是用运动的方式解决问题,对暴力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仍然应当用法律加以制裁,而无须启用“专政”机制,这是法治社会的秩序要求,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执政能力的考验。
其他文献
一次偶然机会,我应邀前去广西百色市为市领导干部培训班讲授<行政许可法>,上路后不久,天很快就黑下来,我们不得不开着车灯前进.每当会车时,我就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如迎
我国已经进入一个社会结构和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各地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弱势群体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
近几年来,越级上访的个案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群体性越级上访等复杂情况。越级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这涉及到越级上访悖论问题。
去年8月30日,原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县委书记朱应求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为了实现乌兰布统国家5A级景区的目标,突出乌兰布统古战场独具魅力的历史文脉,根据对国内外古战场旅游的深入调研及对乌兰布旅游区现状的分析,特提出对乌兰布统古战场旅游景
在分析天云洞旅游风景区背景要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遵循科考教育、祁梦文化、淳真自然的设计理念,进行空间布局构思,设计了一心、一带、六个主题区域的空间布局,开发出地质
随着全球经济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会计工作的职能和领域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会计人员承担更多的责任,对能力的要求也更高.会计人员不再是简单的记录企
现行体制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不再是个人与国家浑然一体,不再把行政力量涉及到社会的每一角落。但结合现实,它仍是一种“后全能型政治”。具体而言,政府不再管理一切,但在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中,国家处于绝对优势。它通过法律、规则、文件、指示规范着民众的生活,而且这些规范更多的时候,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在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我们更能感受到的是地方政府的力量,在与政府有关的决策中,我们更多的时候看
不久前,许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南京市利济港2号——亚洲最大、发现最完整的日军‘慰安所’即将被拆迁”的消息。让人忧心的是,随着“慰安妇”们的相继离世和“慰安所”的销
全国人大会议近期制定了新的选举办法,规定代表选举时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都要在选票上划上相应的符号,不作任何符号的为废票。这种做法是我国选举办法的一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