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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极速事件”之后中国的网吧行业走上严格规范与管理的道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带来了行政侵权现象的大量出现。除此之外,网吧经营者们在运营网吧的过程还要面对与顾客之间的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隐患。笔者在此重点分析网吧运营中遇到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问题,以期对网吧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滥用职权
第一、执法部门在查黑网吧时没收其电脑设备或或者执法部门没收违规网吧的电脑。山东网吧维权第一案中就出现了这种问题。那么工商部门能否没收网吧的电脑?黑网吧一般是无照或者证照不全而进行经营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工商部门可以对此其进行处罚。但网吧的电脑设备是合法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不可以随意没收。同理,违规网吧的电脑也不可以随意没收。
第二、网吧内有吸烟现象如何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依此规定,网吧有制止吸烟的义务,执法部门只有证明网吧没有对吸烟者没有制止时才可以处罚,而网吧内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可以认为是对顾客进行了制止。实践中有依据网吧内存在烟头就进行处罚的现象。这样做缺乏事实依据,其一,网吧若已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即已履行义务其二,网吧制止吸烟后仍可能留下烟头。而仅仅依据烟头进行处罚容易引起纠纷。
(二)、行政越权
行政越权引发的纠纷也很多,在此重点分析网吧经营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查验身份证问题。实践中常有文化稽查队、户籍民警或派出所进行查验和处罚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经营者应该对上网顾客的身份进行登记、核对。而实践中很多网吧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或者没有登记顾客身份,或者登记不符实。对此违规行为谁有权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属其中的第三款。但是没有明确是文化部门还是公安机关有处罚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文化稽查队不是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他们不具备查验身份证的资格,他们到网吧查验身份证是越权执法,是非法的,所以对“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应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文化部门。户藉民警隶属于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也是有职能划分,比如管治安的,管户籍的等等。但对网吧的管理上,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户籍民警是没有权力对网吧进行处罚的,除非取得相应的职责授权。至于派出所.法律法规更没有授权其到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三)、程序违法
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另外让网吧停业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应当遵循立案、告知、听证和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法定程序。而执法中经常会出现扣押电脑的现象,扣押电脑其实就是让网吧停业,应该遵循上述程序。否则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四)执法“撞车”
我们网吧行业的监管呈现一种多头监管的体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机关主要包括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最主要的日常监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这种多头管理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出现执法“撞车”现象。比如,关于网吧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信息内容的游戏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能都有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事不二罚”,这就造成执法“撞车”的现象。又如,网吧经营网络色情游戏,它是一种交互式游戏,至少在两个网上用户间进行色情信息的传播。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为由对网吧经营者处罚,而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不得经营网络游戏为由对网吧经营者处罚,这种执法“撞车”问题必须有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二、知识产权问题
(一)、音乐,软件和电影的版权问题
目前,大多数网吧是通过网络免费下载音乐和电影的。除了少数网吧是用光盘复制歌曲和电影之外,大多数网吧都是从网站上下载的新歌曲和电影。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成“解释”)的规定,不但提供音乐、电影下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从网上下载过多音乐、电影,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根据《解释》,定罪量刑的门槛定在1000份。对于下载提供方,如果累计有1000人次以上进行下载,可能就跨越了犯罪的门槛。同样,下载超过1000首曲目或者1000部电影,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单位安装3000份、个人安装1000份未经授权软件,就可能跨越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犯罪门槛。对于一般的中小网吧,一般达不到这个数额。承担的只是 民事侵权责任,而对于连锁网吧,若不注意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迈过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私服、外挂问题
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网吧业主或其他人未经厂商许可,安装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端软件,架设网游“私服”,玩家超过1000人,也可能跨越了犯罪门槛。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外挂”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外挂”程序。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三)、连锁网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连锁网吧的商标权。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其实是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需要获得商标权的特许授权。这需要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许可包括普通许可或是独占许可,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可能会少于网吧特许经营合同期限。而一旦商标过了有效期又未续展的话,网吧连锁经营单位将丧失商标权,这就可能引发与被特许者之间的纠纷或者被特许者与他人之间的纠纷。
连锁网吧的著作权。连锁网吧往往具有统一的宣传标志、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上网首页、统一的自建网站或者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其中除了统一的上网首页可能是与其他网站合作、将其设置为首页,对于宣传标志、形象标志、自建网站或者软件管理系统,连锁经营单位一般拥有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获得一般是委托他人设计或创作,或者由自己的员工设计或者创作,因此对于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应该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免日后出现相关著作权纠纷。
(未完待续)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滥用职权
第一、执法部门在查黑网吧时没收其电脑设备或或者执法部门没收违规网吧的电脑。山东网吧维权第一案中就出现了这种问题。那么工商部门能否没收网吧的电脑?黑网吧一般是无照或者证照不全而进行经营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工商部门可以对此其进行处罚。但网吧的电脑设备是合法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不可以随意没收。同理,违规网吧的电脑也不可以随意没收。
第二、网吧内有吸烟现象如何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2.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4.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依此规定,网吧有制止吸烟的义务,执法部门只有证明网吧没有对吸烟者没有制止时才可以处罚,而网吧内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可以认为是对顾客进行了制止。实践中有依据网吧内存在烟头就进行处罚的现象。这样做缺乏事实依据,其一,网吧若已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即已履行义务其二,网吧制止吸烟后仍可能留下烟头。而仅仅依据烟头进行处罚容易引起纠纷。
(二)、行政越权
行政越权引发的纠纷也很多,在此重点分析网吧经营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查验身份证问题。实践中常有文化稽查队、户籍民警或派出所进行查验和处罚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经营者应该对上网顾客的身份进行登记、核对。而实践中很多网吧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或者没有登记顾客身份,或者登记不符实。对此违规行为谁有权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属其中的第三款。但是没有明确是文化部门还是公安机关有处罚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文化稽查队不是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他们不具备查验身份证的资格,他们到网吧查验身份证是越权执法,是非法的,所以对“未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应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文化部门。户藉民警隶属于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也是有职能划分,比如管治安的,管户籍的等等。但对网吧的管理上,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户籍民警是没有权力对网吧进行处罚的,除非取得相应的职责授权。至于派出所.法律法规更没有授权其到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三)、程序违法
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另外让网吧停业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应当遵循立案、告知、听证和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法定程序。而执法中经常会出现扣押电脑的现象,扣押电脑其实就是让网吧停业,应该遵循上述程序。否则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四)执法“撞车”
我们网吧行业的监管呈现一种多头监管的体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机关主要包括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最主要的日常监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这种多头管理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容易出现执法“撞车”现象。比如,关于网吧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信息内容的游戏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能都有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事不二罚”,这就造成执法“撞车”的现象。又如,网吧经营网络色情游戏,它是一种交互式游戏,至少在两个网上用户间进行色情信息的传播。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为由对网吧经营者处罚,而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不得经营网络游戏为由对网吧经营者处罚,这种执法“撞车”问题必须有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二、知识产权问题
(一)、音乐,软件和电影的版权问题
目前,大多数网吧是通过网络免费下载音乐和电影的。除了少数网吧是用光盘复制歌曲和电影之外,大多数网吧都是从网站上下载的新歌曲和电影。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成“解释”)的规定,不但提供音乐、电影下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从网上下载过多音乐、电影,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根据《解释》,定罪量刑的门槛定在1000份。对于下载提供方,如果累计有1000人次以上进行下载,可能就跨越了犯罪的门槛。同样,下载超过1000首曲目或者1000部电影,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单位安装3000份、个人安装1000份未经授权软件,就可能跨越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犯罪门槛。对于一般的中小网吧,一般达不到这个数额。承担的只是 民事侵权责任,而对于连锁网吧,若不注意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迈过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私服、外挂问题
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网吧业主或其他人未经厂商许可,安装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端软件,架设网游“私服”,玩家超过1000人,也可能跨越了犯罪门槛。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外挂”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外挂”程序。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三)、连锁网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连锁网吧的商标权。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其实是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需要获得商标权的特许授权。这需要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许可包括普通许可或是独占许可,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可能会少于网吧特许经营合同期限。而一旦商标过了有效期又未续展的话,网吧连锁经营单位将丧失商标权,这就可能引发与被特许者之间的纠纷或者被特许者与他人之间的纠纷。
连锁网吧的著作权。连锁网吧往往具有统一的宣传标志、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上网首页、统一的自建网站或者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其中除了统一的上网首页可能是与其他网站合作、将其设置为首页,对于宣传标志、形象标志、自建网站或者软件管理系统,连锁经营单位一般拥有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获得一般是委托他人设计或创作,或者由自己的员工设计或者创作,因此对于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应该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免日后出现相关著作权纠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