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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魏晋南朝时期,佃客是农民阶级中最重要的一个社会阶层。这类封建依附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的关系,还带有某种程度的奴隶制残迹,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租佃关系。《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说:“客皆注家籍”。根据这条材料,治史者认为当时佃客没有独自的户籍,都是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并把这一点视为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表现。我们认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