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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许多公地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间,存在着由公地制度所决定的经济方面、法律方面、政治方面的某种程度的平等。主要表现在共同体成员之间份地地块的平等分配,其他资源的平等分配;共同体成员在村规面前的平等;共同体成员在管理共同体事务资格方面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参加庄园法庭与村民会议,参加立法、审判、判决与决策,平等地选举与担任共同体管理、执法人员。这一切都体现出公地制度中的平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