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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