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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追求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本文从司法公正的内容和特征谈起,对实现司法公正起重要作用的独立性、程序公正、人员素质、监督机制等进行分析,从而力争实现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司法公正是一个宏大的话题,同时司法公正也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为了达到司法公正,必须从具体问题和具体制度的建构做起。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特征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也就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它源于人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关于公正的观念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正如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正义具有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随着人类社会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已经习惯将公正看作是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律只有在公正中发现其适当的内容。司法公正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是指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发现以及正确运用实体法,来裁判案件。其中查明案件真相是前提和基础,法官在裁判时,只有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就会裁判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二是程序公正,也就是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
(二)司法公正的特征。
一是公开性,即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公开。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法院的审判应向当事人各方公开,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要公开审判结果。整个司法过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跟踪采访报道。二是既定性,即依既定的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法律是事先制定好的,之后发生的案件,无论是什么情形都按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审判。三是中立性,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当事人之间应始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践行司法公正的理念。四是平等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与义务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一)增强司法公正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能否公正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保持独立的地位。首先要保证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次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只是政治上的领导,而非业务上的领导、干涉。三要实行财政上的统一管理,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分配到各地方司法机关。最后是改革人事任免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机关自身垂直领导制度,摆脱地方党政在人事任用上的束缚,从而推进司法独立。
(二)推进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的内容之一就是程序公正,首先,程序应当是公平的,而案件的裁判者应严守中立的立场。其次,由于程序是以当事人为中心而制定的,因此保证当事人在程序面前的平等就尤为重要。最后,程序公正还要体现当事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参与性。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主张,程序制度的建设是促成司法公正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比较强,知识更新的频率快,更重要的是通过不断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使之具备良好的专业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公正地裁判。其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廉政纪律教育,使其树立司法正义观,以及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理念。
(四)强化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
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强化各种监督制约机制,能保证执法者不敢随意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结果评议制度、监督内容公开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保证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公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有其他监督主体所没有的打造社会公论效应的功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新闻传媒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三、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保证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当今时代,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新时期的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民主法治也包括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确立的治国方略,而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二)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的重要内容。
只有司法公正才是权威的司法。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从而使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宁,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实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司法公正。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在创建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就必须做到司法公正、文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与良知,最大限度地解决问题,力求使人民满意,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
[4]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祁建平.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公正.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程序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码:A
司法公正是一个宏大的话题,同时司法公正也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为了达到司法公正,必须从具体问题和具体制度的建构做起。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特征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也就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它源于人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关于公正的观念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正如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正义具有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随着人类社会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已经习惯将公正看作是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律只有在公正中发现其适当的内容。司法公正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是指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发现以及正确运用实体法,来裁判案件。其中查明案件真相是前提和基础,法官在裁判时,只有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就会裁判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二是程序公正,也就是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
(二)司法公正的特征。
一是公开性,即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公开。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法院的审判应向当事人各方公开,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要公开审判结果。整个司法过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跟踪采访报道。二是既定性,即依既定的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法律是事先制定好的,之后发生的案件,无论是什么情形都按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审判。三是中立性,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当事人之间应始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践行司法公正的理念。四是平等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与义务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一)增强司法公正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能否公正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保持独立的地位。首先要保证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次要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只是政治上的领导,而非业务上的领导、干涉。三要实行财政上的统一管理,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分配到各地方司法机关。最后是改革人事任免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机关自身垂直领导制度,摆脱地方党政在人事任用上的束缚,从而推进司法独立。
(二)推进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的内容之一就是程序公正,首先,程序应当是公平的,而案件的裁判者应严守中立的立场。其次,由于程序是以当事人为中心而制定的,因此保证当事人在程序面前的平等就尤为重要。最后,程序公正还要体现当事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参与性。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主张,程序制度的建设是促成司法公正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比较强,知识更新的频率快,更重要的是通过不断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使之具备良好的专业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公正地裁判。其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廉政纪律教育,使其树立司法正义观,以及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理念。
(四)强化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
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强化各种监督制约机制,能保证执法者不敢随意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结果评议制度、监督内容公开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保证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公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有其他监督主体所没有的打造社会公论效应的功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新闻传媒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三、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保证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当今时代,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新时期的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民主法治也包括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确立的治国方略,而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二)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的重要内容。
只有司法公正才是权威的司法。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从而使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宁,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实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司法公正。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在创建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就必须做到司法公正、文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与良知,最大限度地解决问题,力求使人民满意,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
[4]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祁建平.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公正.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