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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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8)” will be carried independently with theft of theft as a standard crime of assassination, a reasonable definition of theft with the murder of theft shall be based on the latest two high thef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weapon is an instrument that objectively can endanger the personal safety of others and is divided into a weapon of character and a weapon of use. Identify the use of the weapon, we must grasp from three aspects. Carrying a portable, the perpetrator can not express or suggest that the weapon, carrying the weapon should be limi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theft. The perpetrator must be interested in carrying the weapon, the subjective purpose is to exclude or prevent others from re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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