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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所涉诉讼主体、管辖、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责任方式、诉讼衔接等予以了确认。由于该规定尚处于试行阶段,适用过程中准确性和效率性仍显不足。未来,应从拓宽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和原告举证内容、创新责任承担和履行方式、理顺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入手,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有效救济和立法研究提供实践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