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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背景下,加强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可以充分满足税改后税收筹划需求,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现象,将增值税层层抵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而将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论文主要针对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促进建筑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11-0045-02
1引言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永葆生机与活力,就必须要将营改增与税收筹划结合在一起,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落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并将营改增的实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因素分析
2.1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对于建筑企业经营项目来说,具有较高的投资、期限长以及高收益等特点,需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税务资金。以往传统缴纳的营业税极容易出现重复征税问题,这对建筑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作用。而针对营改增应用结果来说,在2016年5月到12月累积减税将近4900亿元,2017年1月到9月减税5750亿元,累积减税将近11500亿元,进而将建筑企业税负压力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推动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2.2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提升
针对营改增应用状况进行分析,在营改增以后,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这对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具有极大帮助,并且还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而可以将建筑企业发展空间拓展开来。
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3.1难以确定身份,很难利用进项税额抵扣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纳税方式,然而这种纳税方式在确定以后,很难在短时间进行变更。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可以直接将营业税取消掉,建筑企业以往税务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较为明显,诸多建筑企业尚未充分了解进项税额抵扣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而没有对诸多被抵扣的项目给予高度重视,不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额,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2税收筹划负担比较沉重
对于营改增来说,旨在将缴税负担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然而在营改增全面推广的初级阶段中,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税收筹划自身涉及诸多的因素,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在这种压力的影响下,极容易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与新的税收政策不相适应,导致税收筹划实施方案的指导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3.3抵扣链条较不完善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一些建筑企业对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心理误区,在抵扣链条上存在着较多薄弱点和空白点,一定程度上造成在税费负担上出现了增长的趋势。由于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设备供应商和下游的施工队等分包单位属于自然人,很难提供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数并不多,进而造成了建筑企业在供应商和施工队购买的材料、劳务相关的进项税难以进行抵扣,从而造成了企业压力的增加。
4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4.1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
建筑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此来确定纳税人身份。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于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要通过合理计算来进行。
例如:吉林省某一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全年含税收入为A万元,而进项税为B万元,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的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S=A÷(1+11%)×11%-B。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s1=A÷(1+3%)x3%,如果这时S=S1为纳税的平衡点,也就是A÷(1+11%)×11%-B=A÷(1+3%)x3%,通过该公式的运算可以看出,B=0.07A,也就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在建筑企业进项税和含税收入的比值是0.07时,任何一种税负纳税方式的增值税是相同的。在两者之间的比值在0.07以下时,要对简易纳税方法进行应用,也就是小规模纳税。而在两者的比值比0.07大时,则要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以此来进行纳税。
4.2正确使用简易征税方法,科学筹划进项税额
首先,根据营改增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通过清包工方式来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在计税时,可以加强简易征税法的应用,3%为所适用的税率。所以,通过清包工方式来提供建筑服务,对于较低税率具有极大的适用性,而且可以抵扣分包款,纳税额也比较少。建筑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好清包工的合同的签订工作,从而为降低缴税负担提供便种性。
其次,在新的营改增政策中,可以加强简易计税法的应用。所以建筑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灵活选择11%税率的一般计税法和3%的简易计税法。其中,如果符合3%的简易计税法的条件,就要正确应用简易计税法。进而建筑企业在承接业务过程中,要尽量多承接一些甲供工程,将简易计税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将缴税压力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特别对进项税额的筹划上,对于原料和设备的采购方面,要尽量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开辟出全新的采购途径,要加强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进行交流和协作,并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进行深入分析,为在采购方面索要专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一定的便利性,从而使企业的进项税额更加完善化,不断增强税收筹划的有效性。
4.3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建筑企业要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更好地顺应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首先,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落实好发票管理工作,构建先进的发票管理系统,妥善处理好数量大、损坏丢失率高的发票,不断增强发票管理的统一性和准确性,防止发票出现丢失现象,并避免发票传递出现滞后现象。其次,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进行价格管理,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专业人员要认真对待供应商分区、供应商比价等工作,深入分析和对比预算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区别,从而确定最为适宜的供应商和采购方式,将价格管理的有效性充分体现出来。
例如,以吉林省某一建筑企业为例,该企业在深化预算管理过程中,构建了项目成本预控信息化系統。预算接口集成对接专业预算造价软件,提取项目投标预算数据和决算数据。结合工程清单量表和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关数据,形成了系统工程量、工程价款数据,而自动对人、材等耗用量进行了测算。结合进度计划,按月形成月产值、计划成本。统计实际资源耗用,并与计划耗用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形成差异对比分析表。结合合同产值收入、完工计划成本,根据建造合同成本完成量的参考,自动对完工百分比进行计算,从而对营业收入进行确定。
5结语
总之,基于营改增视角下,建筑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这一问题,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配置,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消耗现象,将建筑企业税负压力降至最低。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11-0045-02
1引言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永葆生机与活力,就必须要将营改增与税收筹划结合在一起,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落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并将营改增的实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因素分析
2.1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对于建筑企业经营项目来说,具有较高的投资、期限长以及高收益等特点,需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税务资金。以往传统缴纳的营业税极容易出现重复征税问题,这对建筑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作用。而针对营改增应用结果来说,在2016年5月到12月累积减税将近4900亿元,2017年1月到9月减税5750亿元,累积减税将近11500亿元,进而将建筑企业税负压力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推动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
2.2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提升
针对营改增应用状况进行分析,在营改增以后,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这对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具有极大帮助,并且还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进而可以将建筑企业发展空间拓展开来。
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3.1难以确定身份,很难利用进项税额抵扣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纳税方式,然而这种纳税方式在确定以后,很难在短时间进行变更。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可以直接将营业税取消掉,建筑企业以往税务工作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较为明显,诸多建筑企业尚未充分了解进项税额抵扣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而没有对诸多被抵扣的项目给予高度重视,不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额,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2税收筹划负担比较沉重
对于营改增来说,旨在将缴税负担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然而在营改增全面推广的初级阶段中,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税收筹划自身涉及诸多的因素,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在这种压力的影响下,极容易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与新的税收政策不相适应,导致税收筹划实施方案的指导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3.3抵扣链条较不完善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一些建筑企业对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心理误区,在抵扣链条上存在着较多薄弱点和空白点,一定程度上造成在税费负担上出现了增长的趋势。由于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设备供应商和下游的施工队等分包单位属于自然人,很难提供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数并不多,进而造成了建筑企业在供应商和施工队购买的材料、劳务相关的进项税难以进行抵扣,从而造成了企业压力的增加。
4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4.1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
建筑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此来确定纳税人身份。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于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要通过合理计算来进行。
例如:吉林省某一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全年含税收入为A万元,而进项税为B万元,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的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S=A÷(1+11%)×11%-B。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s1=A÷(1+3%)x3%,如果这时S=S1为纳税的平衡点,也就是A÷(1+11%)×11%-B=A÷(1+3%)x3%,通过该公式的运算可以看出,B=0.07A,也就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在建筑企业进项税和含税收入的比值是0.07时,任何一种税负纳税方式的增值税是相同的。在两者之间的比值在0.07以下时,要对简易纳税方法进行应用,也就是小规模纳税。而在两者的比值比0.07大时,则要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以此来进行纳税。
4.2正确使用简易征税方法,科学筹划进项税额
首先,根据营改增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通过清包工方式来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在计税时,可以加强简易征税法的应用,3%为所适用的税率。所以,通过清包工方式来提供建筑服务,对于较低税率具有极大的适用性,而且可以抵扣分包款,纳税额也比较少。建筑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好清包工的合同的签订工作,从而为降低缴税负担提供便种性。
其次,在新的营改增政策中,可以加强简易计税法的应用。所以建筑企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灵活选择11%税率的一般计税法和3%的简易计税法。其中,如果符合3%的简易计税法的条件,就要正确应用简易计税法。进而建筑企业在承接业务过程中,要尽量多承接一些甲供工程,将简易计税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将缴税压力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特别对进项税额的筹划上,对于原料和设备的采购方面,要尽量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开辟出全新的采购途径,要加强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进行交流和协作,并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进行深入分析,为在采购方面索要专用增值税发票提供一定的便利性,从而使企业的进项税额更加完善化,不断增强税收筹划的有效性。
4.3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建筑企业要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更好地顺应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首先,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落实好发票管理工作,构建先进的发票管理系统,妥善处理好数量大、损坏丢失率高的发票,不断增强发票管理的统一性和准确性,防止发票出现丢失现象,并避免发票传递出现滞后现象。其次,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进行价格管理,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专业人员要认真对待供应商分区、供应商比价等工作,深入分析和对比预算价格和实际价格之间的区别,从而确定最为适宜的供应商和采购方式,将价格管理的有效性充分体现出来。
例如,以吉林省某一建筑企业为例,该企业在深化预算管理过程中,构建了项目成本预控信息化系統。预算接口集成对接专业预算造价软件,提取项目投标预算数据和决算数据。结合工程清单量表和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关数据,形成了系统工程量、工程价款数据,而自动对人、材等耗用量进行了测算。结合进度计划,按月形成月产值、计划成本。统计实际资源耗用,并与计划耗用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形成差异对比分析表。结合合同产值收入、完工计划成本,根据建造合同成本完成量的参考,自动对完工百分比进行计算,从而对营业收入进行确定。
5结语
总之,基于营改增视角下,建筑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这一问题,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配置,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消耗现象,将建筑企业税负压力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