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的完善

来源 :博览群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icha1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调整的标志性事件。它对于以“钱来钱网”为首的第三方P2P民间借贷平台而言,也具有转折化的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合约行为。只要该协议的内容合法就都是法律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贷款人能否将借贷的标的支付给借款人,决定了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借贷双方之间除了对借款标的、借款数额、借款的偿还期限等内容均达成一致意见以外,贷款人还要将借款的标的即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此时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算真正的成立。(4)贷款人交付给借款人的标的物,必须是贷款人个人拥有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财产。(5)借款人既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不支付利息给贷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民间借贷因其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若借贷双方在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之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时地将利息交付给贷款人。但此利息不得高于国家法律中对利息的相关规定。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间的流逝,民间借贷非但没有消失匿迹,反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又有日趋活跃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尤其是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情况。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1)从供求方面看,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城乡居民所拥有的个人财富也随之增加,为民间借贷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普通群众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却是少之又少。通常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于银行的利率来说要高一些,于是很多人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而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靠发放民间借贷给借款人来获取高收益。也就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需资金不足的问题,充实了其运营资本。
  (2)从需求方面看,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挥的空间。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在从银行获取贷款时却普遍遇到了贷款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因其经营不稳定,在融资上存在很多的障碍,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借入的资金变得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正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3)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特有的优势。当货币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有条件地转移货币时,就构成了金融行为。这些金融行为可以跨时间、跨空间、跨主体去配置资源,在正规金融不足时,民间非正规金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补充作用,有助于增进人们的选择自由和切身利益。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信息成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民间借贷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交易双方往往为在一定区域内生活且彼此熟悉的居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合作中早已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且对对方的收入水平、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信息能够清晰的把握,有效地降低了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满足了中小企业快速融资的需求。
  四、民间借贷新的立法建议
  2008 年 11 月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表明监管当局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已经有相当全面的认识,并试图用立法手段对其信贷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这将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必将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和动员民间资本从而纾解小企业和农户融资瓶颈约束起到积极作用。
  借贷的资格是毫无异议的。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明确的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定位为非法的、无效的。但我国银监会于 2008 年 5 月 4 日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7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却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可以与贷款的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允许企业之间进行民间借贷。这就导致新法与旧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因此,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明确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性质。
  1.确立民间借贷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往往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放贷人条例》中要重视对借款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2.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控制民间借贷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模式便是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在民间借贷新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在贷款时多无财产可供抵押,无形中增加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我国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应该创新民间借贷的抵押物种类,给予借款人和贷款人灵活的选择抵押担保物的空间。
  3.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现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出台《放贷人条例》时就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规定明确的监管主体。
  4.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的区别。非法集资的规定是 1998 年 7 月国务院第 247 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我国的民间借贷是向特定对象借款,而非法集资则是向广大的社会公众等不特定的对象借款,其区别在于如何区分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因此,《放贷人条例》应进一步对“不特定对象”的含义进行界定,从而可以清晰的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
  此外,还要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民间金融行为。非法民间金融行为具有高利贷、高风险、涉嫌金融欺诈、隐蔽性强、不可控制性等缺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对其加以规范。
其他文献
摘 要:叶圣陶先生说过:好习惯的养成,一辈子受用,坏习惯的养成,一辈子吃它的亏,想改也不容易,可见良好习惯养成的重要性。从古至今,人们都十分重视从小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这也正是幼教事业如此受到世人重视的根本原因,幼儿园里,都是为了幼儿的健康成长,从小班开始就十分注意幼儿行为习惯的养成。幼儿期是习惯养成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养成的良好习惯,将影响着孩子今后一生的发展,孩子的发展最主要的是要有健康的体魄,
期刊
在传统应试教育的模式下,中小学校好像是一条制造标准件的流水生产线,众多学校“千校一面”,对于培养国家需要的创新型人才是不利的,学校的有限教育资源不能够被最大限度的利用,教师的创造才能不能够得以充分的发挥,众多学生的广泛兴趣爱好和智力潜能不能够得到发挥。要改变现存这种不合理状况,必须对传统应试教育进行改革,推进中小学校的特色教育。国家在《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中小学特色教育的理念,指出
期刊
摘 要:幼儿的礼仪是幼儿园园风和幼儿精神风貌的缩影,礼仪蕴藏于幼儿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幼儿平凡又普通生活的每时每刻。良好的礼仪行为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教育、日常生活中强化而来的,那么幼儿的礼仪的提高是在老师、家长的榜样影响和幼儿园一日生活中一次次的实践活动锻炼下形成的。本文从幼儿园的生活中如何对幼儿进行礼仪教育的作了多年的尝试和探讨,初步建构了对幼儿进行礼仪教育一些策略。  关键词:幼儿;礼
期刊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刑法第176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可以说是采用了简单罪状的模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没有特别规定,应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普通民众、一般的企业单位,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权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以构成
期刊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指知识产权侵权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财产及非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侵权人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寻求民事
期刊
《语文课程标准》中指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而“培养学生的语感”便是这语文素养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语文课程标准》中多次提到“语感”二字,如其基本理念部分强调“在教学中尤其要重视培养良好的语感”,总目标之中要求使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注重情感体验,有较丰富的积累,形成良好的语感”,而后在各阶段的目标中,对语感的培养就更见具体、明确了。教育
期刊
中午过后,雨过天晴,刚刚露出笑脸的太阳渐渐西去。此时,我和我的同事们正满身泥泞浑身汗地行进在—漳源镇安家岭大队岩家凹村的崎岖山道上,在狭窄的荒野羊肠小道上,我们一路跌跌撞撞“狼狈不堪”吃尽了“苦头”,一阵秋风过后,雨后空气中散发出特有的泥土味是那样的熟悉,那样的亲切,给我们沉郁的气氛增加了一丝愉快。夜幕漫漫降临,天逐渐暗了下来,我们不由地加快了行进的脚步。  刚到村口,就远远看见一个模模糊糊的人快
期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
期刊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
期刊
摘 要:“务期中外同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在其指导下的清末商事立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创新性。这些立法成果是此后中国商事立法的基础,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有其独特意义。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清末商事立法的背景和动因;第二部分介绍了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法律法规;第三部分从清末商事立法的实施效果来说明其借鉴意义。  关键字:清末 ; 商事 ; 立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受到西方军事和文化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