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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容量是地球以不损害基本气候条件的方式吸收温室气体的能力。对于全球气候容量,我们可以建立共有制而非公有制下的财产权关系。历史排放既非历史性权利也难以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但须作为讨论全球气候容量分配的起点。我们应结合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并通过国际协定来确定全球气候容量的利用。全球气候容量的公平分配原则应基于机会平等而非资源均分,但前提须为确保人人享有满足基本需求与基本能力的碳排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