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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一项十分独特的制度,是公民的一种防卫权,它的存在使国家刑罚权有所限制,是对国家公力救济涉及不到的地方进行补救。本文以昆山砍人案为切入点,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利与权力的结合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20-01
作者简介:李玥(1996-),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昆山砍人案基本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21時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刘某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于某某,之后长刀不慎落地,于某某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刘某某,刘某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某某致刘某某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基本构成
正当防卫,是正义的体现,是对正义行为的保护,给正义以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正当防卫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3、防卫人认为其反抗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4、防卫人使用的暴力防卫不超过其所受到威胁或伤害程度。5、正当防卫的时间为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结束。
昆山砍人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某某对于某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某某夺刀后,对刘某某砍了5刀,与追赶时又砍了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空间上有所变动,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某某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某某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所以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权利与权力的结合
首先,从防卫人角度看正当防卫体现了权力。权力的核心就是强制力,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在我国,国家承担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并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属于公力救济。因此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但国家层面的公力救济只能在事后实施,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性的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毫无效果可言。既然国家没有办法在一些危急时刻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力救济,那么法律应当为公民赋予该项本应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即由公民个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因此我国立法者在刑法中赋予了公民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性。从道德层面来讲,当公民个人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向施害者进行反击,这是维护个人权益的必要手段,带有正义性,是公平秤上被允许进行的行为,是正义的道德观给公民个人的权力,是存在正当性的。
其次无论是从防卫人还是从不法侵害人角度看,正当防卫都是维护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从防卫人的角度看,正当防卫显然是一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权利是什么?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和利益,目的是为满足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防卫作为一种人生而有之的防卫权利,其存在是与生俱来的,在法律规定出现之前,人对他人的攻击是有权反击的,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许可和保障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的制度,是以正义战胜非正义的体现。《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人们处于这样的一种严重危害个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人们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因为施害者的行为过于暴力且直接危害到受害者的生命,防卫者对个人生命权保护的驱使给施害者造成的伤亡后果不负法律责任,仍在正当防卫范畴内,就如同昆山砍人案中的于某某的最终处理结果。
从不法侵害人的角度看,正当防卫也保障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适用要求是防卫者在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内实施防卫行为,超出部分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有一定的攻击限度,普遍而言是不超过施害者对防卫者进行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判处刑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的那一部分就不再是正当行为,而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的另外一部分给了防卫人“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优待”。在超出法律规定防卫限度的部分中,防卫人由原受害人转变为新的不法侵害人,原不法侵害人则成了新的受害人,属于新的侵害行为。法律追究防卫者的责任是对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四、结语
在我国,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仅仅只有公力救济,在特定情况下私力救济更能产生作用。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以合理方式进行反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制止不法侵害。
[ 参 考 文 献 ]
[1]郭泽强.“权利与权力”框架下的防卫权[J].法学,2014(11):65-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3]邓镔.浅析正当防卫的适用——以昆山“砍人”案为例[J].经贸实践,2018(20):288-289.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利与权力的结合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20-01
作者简介:李玥(1996-),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昆山砍人案基本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21時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刘某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于某某,之后长刀不慎落地,于某某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刘某某,刘某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某某致刘某某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基本构成
正当防卫,是正义的体现,是对正义行为的保护,给正义以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正当防卫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3、防卫人认为其反抗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4、防卫人使用的暴力防卫不超过其所受到威胁或伤害程度。5、正当防卫的时间为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结束。
昆山砍人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刘某某对于某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某某夺刀后,对刘某某砍了5刀,与追赶时又砍了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空间上有所变动,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某某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某某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所以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权利与权力的结合
首先,从防卫人角度看正当防卫体现了权力。权力的核心就是强制力,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在我国,国家承担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并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属于公力救济。因此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但国家层面的公力救济只能在事后实施,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性的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毫无效果可言。既然国家没有办法在一些危急时刻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力救济,那么法律应当为公民赋予该项本应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即由公民个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因此我国立法者在刑法中赋予了公民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性。从道德层面来讲,当公民个人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向施害者进行反击,这是维护个人权益的必要手段,带有正义性,是公平秤上被允许进行的行为,是正义的道德观给公民个人的权力,是存在正当性的。
其次无论是从防卫人还是从不法侵害人角度看,正当防卫都是维护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从防卫人的角度看,正当防卫显然是一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权利是什么?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和利益,目的是为满足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防卫作为一种人生而有之的防卫权利,其存在是与生俱来的,在法律规定出现之前,人对他人的攻击是有权反击的,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许可和保障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的制度,是以正义战胜非正义的体现。《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人们处于这样的一种严重危害个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人们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因为施害者的行为过于暴力且直接危害到受害者的生命,防卫者对个人生命权保护的驱使给施害者造成的伤亡后果不负法律责任,仍在正当防卫范畴内,就如同昆山砍人案中的于某某的最终处理结果。
从不法侵害人的角度看,正当防卫也保障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适用要求是防卫者在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内实施防卫行为,超出部分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有一定的攻击限度,普遍而言是不超过施害者对防卫者进行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判处刑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的那一部分就不再是正当行为,而原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的另外一部分给了防卫人“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优待”。在超出法律规定防卫限度的部分中,防卫人由原受害人转变为新的不法侵害人,原不法侵害人则成了新的受害人,属于新的侵害行为。法律追究防卫者的责任是对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四、结语
在我国,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仅仅只有公力救济,在特定情况下私力救济更能产生作用。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以合理方式进行反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制止不法侵害。
[ 参 考 文 献 ]
[1]郭泽强.“权利与权力”框架下的防卫权[J].法学,2014(11):65-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3]邓镔.浅析正当防卫的适用——以昆山“砍人”案为例[J].经贸实践,2018(20):28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