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瑕疵行为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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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有一部分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均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签具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仅作形式审查,认为协议离婚的手续齐全后,就直接发给离婚证,而缺乏必要的实质审查,致使离婚协议中的瑕疵行为屡有发生。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中遗漏小孩抚养问题的瑕疵行为该如何救济呢?本文由一则案例试作分析。
  关键词 离婚协议 瑕疵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一、案例
  某男与某女于2011年2月1日登记结婚,某男婚前生育有一小孩A,2012年5月双方婚生一小孩B。2013年1月4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仅对某A的抚养进行了约定,而对B的抚养未作约定。但双方一直未发现,直至B要入户口时,才发现了该问题。协议离婚中对小孩抚养问题的瑕疵行为,当事人应如何寻求法律救剂呢?
  二、分析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在民政部门,系民政部门办事疏忽,遗漏了B的抚养问题,故应由民政部门对自身行为进行纠正,由民政部门再补出一张离婚协议书,对B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民政部门遗漏了B的抚养问题,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B的父或母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以抚养纠纷起诉另一方,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B的抚养问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与晚辈之间的,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让子女健康成长,法律规定的民事案由就有抚养纠纷,民政部门在给男女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已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离婚协议书,当民政部门就遗漏的小孩抚养问题再重新出具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严肃性,且小孩的父母有可能对小孩的抚养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而此时赋予小孩的父或母起诉权,是对小孩权益的最好保护。法院一方面可就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及时判决,最大范围、最大可能地维护小孩的合法权益。故当民政部门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存在瑕疵时,小孩的父或母可直接起诉另一方要求确定小孩的抚养关系。□
  (作者单位:浙江上虞市人民法院滨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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