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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经营第五条所列的保税货物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资公司须持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条物资公司应将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连同分配给物资公司的进口额度及主要商品开列